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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霉素
英文名称 Streptomycin
其他名称 硫酸链霉素
基本药物 基药(注射用无菌粉末:0.75g(75万单位)、1.0g(100万单位))
医保类别 医保(甲)
医保备注 2023版,限注射剂
处方或非处方药 处方药
妊娠期用药方式 肠道外给药
妊娠期用药安全分级 D
性状 常用其硫酸盐,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无臭或几乎无臭,为略苦;有引湿性。在水中易溶,在乙醇或氯仿中不溶。其20%水溶液的pH为4.5~7.0。水溶液较稳定;遇强酸、强碱、脲或其他羰基化合物、半胱氨酸或其他巯基化合物易灭活。
贮存条件 密封、干燥处保存。
适应证   1.目前推荐异烟肼、利福平和吡嗪酰胺三联作为结核病初治疗病例的治疗方案,如遇当地结核分枝杆菌对前两者耐药率较高时,上述方案中加入链霉素或乙胺丁醇成为四联方案。此外患者如对上述药物中任一种产生毒性反应或不能耐受时,已采用链霉素作为联合用药之一;
  2.本品亦适用于土拉菌病,或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鼠疫、腹股沟肉芽肿、布鲁菌病、鼠咬热,亦可与青霉素联用治疗草绿色链球菌或粪肠球菌所致的心内膜炎。
  3.滴鼻剂用于萎缩性鼻炎可减少恶臭,也可用于鼻结核、鼻硬结病。
药理作用   ⑴药效学:链霉素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的抗菌活性,其最低抑菌浓度(MIC)一般为0.5mg/L。非典型分枝杆菌对本品大多耐药。链霉素对许多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肠杆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布鲁菌属、巴斯德杆菌属等也具抗菌作用,脑膜炎奈瑟球菌和淋病奈瑟球菌对本品亦敏感。链霉素对金葡菌等多数革兰阳性球菌的抗菌活性差。在常用剂量时链霉素对肠球菌属无抗菌作用。各组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厌氧菌对本品耐药。
  细菌与链霉素解除后极易产生耐药性,其产生的速度远比青霉素快。近年来结核杆菌对链霉素耐药者不断增加,链霉素和其他抗结核药物如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等合用可减少或延缓耐药性的产生,目前制品在结核病的治疗主要限于初治病例。其他革兰阴性杆菌对链霉素的耐药性也很普遍,使链霉素在临床上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
  ⑵药动学:肌内注射后吸收良好。主要分布于细胞外液,并可分布于除脑以外的所有器官组织,本品到达脑脊液和支气管分泌物中的量很少;可到达胆汁、胸水、腹水、结核性脓肿和干酪样组织;尿液中浓度高,可穿透胎盘组织。分布容积(Vd)为0.26L/kg。蛋白结合率低至中度(20%~30%)。肌注1.0g后tmax为1~1.5小时,Cmax为25~50mg/L。t1/2为2.4~2.7小时,肾功能衰竭时可达50~110小时。本品在内不代谢,主要经肾小球滤过排出,80%~98%给药量在24小时排出,约1%从胆汁排出,有少量从乳汁、唾液和汗液中排出,本品有相当量可经血液透析清除。
不良反应 ⑴发生率较高者为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耳毒性:影响听力)、血尿、排尿次数减少或尿量减少、食欲减退、极度口渴(肾毒性)、步态不稳、眩晕(耳毒性:前庭)、恶心或呕吐(耳毒性:前庭、肾毒性)、麻木、针刺感或面部烧灼感(周围神经炎)。发生率较少者有皮疹、瘙痒、红或肿(过敏)。
⑵视力减退(视神经炎),发生率较低。
⑶极少发生者有呼吸困难、嗜睡、软弱无力(神经肌肉阻滞、肾毒性)。
肝损伤 ⑴肝毒性: 链霉素静脉注射和肌内注射治疗可能导致血清碱性磷酸酯酶轻微无症状性升高,但该治疗几乎不影响氨基转移酶或胆红素水平,且上述异常停药后一般可快速消失。目前仅有个别链霉素相关的有黄疸的急性肝损伤病例报告,且通常与其他已知肝毒性的抗结核药剂(例如,异烟肼、吡嗪酰胺、利福平)配合使用,因此无法确定链霉素是否导致肝损伤。在一系列药物性肝病和急性肝功能衰竭的大型案例研究中,链霉素和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未被提及,因此肝损伤病例极其罕见(即便日后有发现)。
⑵损伤机制: 肝细胞对氨基糖苷类药物的摄取是有限的,药物会通过尿液快速排出。主要在肾小管细胞和内耳听毛细胞中检测到高浓度氨基糖苷类药物,这也是其更易引起肾毒性或耳毒性的原因。
⑶肝损星级:
肾损伤 可能导致肾损伤。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肾毒性大小排序为:新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奈替米星>链霉素>异帕米星。
禁忌症 对链霉素或其他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本品。妊娠期妇女禁用。
注意事项 ⑴交叉过敏,对一种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可能对其他氨基糖苷类也过敏。
⑵链霉素可穿过胎盘,在脐带血中达到的浓度约与母亲血中相近,据报道链霉素曾引起胎儿听力损害。妊娠妇女避免应用,确有指征使用者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
⑶老年患者应用氨基糖苷类后可产生各种毒性反应,因此在氨基糖苷类疗程中监测肾功能(最好测定肌酐清除率)极为重要。肾功能正常者用药后亦可能产生听力障碍。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TDM)。此外,老年患者应采用较小剂量,以与其年龄、肾功能和第8对脑神经的功能相适应。
⑷停药后仍发生听力减退、耳鸣或耳部饱满感者提示有耳毒性的可能,应引起注意。
⑸下列情况应慎用:①失水,由于血药浓度增高,产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增加;②第8对脑神经损害,链霉素可导致听神经和前庭功能损害;③重症肌无力或帕金森病,链霉素可引致神经肌肉阻滞,导致骨骼肌软弱;④肾功能损害,链霉素可引起肾毒性。
⑹对诊断的干扰:可使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血清胆红素浓度及血清乳酸脱氢酶浓度的测定值增高;血钙、镁、钾、钠浓度的测定值可能降低。
⑺对患者应注意监测:①听电图,对老年患者须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进行听电图检测高频听力损害;②温度刺激试验,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及长期用药后用以检测前庭毒性;③尿常规检查和肾功能测定,在用药前、用药过程中定期测定肾功能,以防止严重肾毒性反应。
⑻应监测血药浓度,血药峰浓度超过50mg/L时引起毒性反应的可能性增加,对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应经常监测血药峰浓度,以不超过20~25mg/L为宜(参阅附表一和附表二)。
⑼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应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肌酐清除率(男性)(ml/min)=[(140-年龄)×标准体重(kg)]/[血肌酐值(mg/dl)×72]。肌酐清除率(女性)=肌酐清除率(男性)×0.85。 ⑽给予首次饱和剂量后,有肾功能不全、前庭或听力减退的患者应减量或停用,由于氯霉素在体内不被代谢,主要由尿液排出,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体内可能积聚而达到中毒浓度。
⑾逾量处理:由于缺乏特异对抗剂,链霉素过量或引起毒性反应时,主要用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有助于从血循环中清除链霉素,新生儿也可考虑换血疗法。
药物相互作用 ⑴链霉素与其他氨基糖苷类同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耳毒性、肾毒性以及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的可能性。可能发生听力减退、停药后仍可能进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可导致骨骼肌软弱无力,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用抗胆碱酯酶药或钙盐有助于阻滞作用恢复。
⑵链霉素与神经肌肉阻滞作用药合用,可加重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导致肌肉软弱、呼吸抑制或呼吸麻痹(呼吸暂停)。链霉素与卷曲霉素、顺铂、利尿酸、呋塞米或万古霉素等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能增加耳毒性与肾毒性,听力损害可能发生,且停药后仍可发展至耳聋,听力损害可能恢复或呈永久性。
⑶链霉素与头孢噻吩局部或全身合用可能增加肾毒性。
⑷链霉素与多黏菌素类注射剂合用,或先后连续局部或全身应用,可增加肾毒性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后者可导致骨骼肌软弱、呼吸抑制或麻痹(呼吸暂停)。
⑸其他肾毒性及耳毒性药物均不宜与氨基糖苷类合用或先后应用,以免加重肾毒性或耳毒性。
给药说明 ⑴应给予患者充足的水分,以减少肾小管损害的程度。
⑵当用药数日或数周后病情有所好转时,仍须继续完成规定的疗程。这一点极为重要,尤其是结核病治疗过程中。治疗结核病必须持续用药1~2年,有时甚至需用数年或更长。但在已出现或即将出现中毒症状时或细菌已产生耐药性时,应即停用链霉素。
⑶肌注应经常更换注射部位,药液浓度一般为200~250mg/ml,不宜超过500mg/ml。 ⑷理论效价表:链霉素碱1000单位/mg,链霉素硫酸盐798单位/mg。
用法与用量   ⑴成人常用量:①一般感染抗菌,肌内注射,一次0.5g(以链霉素计,下同),每12小时1次或一日1g一次注射。②与其他抗菌药物合用,细菌性心内膜炎,肌注,与青霉素G联合,一次1.0g,每12小时1次,连续1周;60岁以上患者应减为0.5g,每12小时1次,连续2周;肠球菌性心内膜炎,肌注,与青霉素G联合,一次1.0g,每12小时1次,连续2周,继以0.5g,每12小时1次,连续4周;③鼠疫,肌注0.5~1.0g,每12小时1次,疗程10日;土拉菌病,0.5~1.0g,分1~2次肌注,连续5~7日;结核病,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肌注,一日1.0g,分1~2次,或一次0.75g,一日1次;如临床情况允许,改用间歇给药,即减为每周给药2~3次,一次1.0g;老年患者肌注,一次0.5~0.75g,每日1次。
  目前除结核病初治病例外,链霉素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治疗布鲁菌病、腹股沟肉芽肿 、软下疳、尿路感染及其他革兰氏阴性杆菌等感染,均系第二线治疗方案。
  ⑵小儿常用量:肌内注射,①其他感染,一日15~25mg/kg,分2次给药。②结核病,与其他抗结核病药物合用,20mg/kg,一日1次,一日最大剂量不超过1.0g。
  ⑶滴鼻:每侧鼻孔一次2~3滴,一日2次。
剂型与规格
粉针剂 0.75g(0.75MIU)基药 1.0g(1MIU)基药 2.0g(2MIU) XJ01GA甲0667 0% 哪儿有
滴鼻液 1% 10ml 3% 10ml 5% 10ml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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