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伍禁忌目前公认的有“十八反”与“十九畏”
"十八反歌"源自:张子和《儒门事亲》
原文:
本草明言十八反,半蒌贝蔹芨攻乌。
藻戟遂芫俱战草,诸参辛芍叛藜芦。
注释:十八反列述了三组相反药,分别:甘草反甘遂、京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川乌、附子、草乌)反半夏、瓜蒌(全瓜蒌、瓜蒌皮、瓜蒌仁、天花粉)、贝母(川贝、浙贝)、白蔹、白芨;藜芦反人参、沙参(南沙参、北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赤芍、白芍)。此后的《本草纲目》及《药鉴》等书所记,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
折叠十九畏歌
"十九畏歌"源自:刘纯《医经小学》
原文:
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
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
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
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
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
大凡修合看顺逆,炮爁炙煿莫相依。
注释: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神农本草经·序例》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尔,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后,将"相畏"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与"相恶"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与"配伍"一节中所谈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义并不相同。
●妊娠禁忌
妊娠禁忌药是指妇女妊娠期除中断妊娠、引产外,禁忌使用或须慎重使用的药物。
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如水银、砒霜、雄黄、轻粉、巴豆、牵牛、大戟、斑蝥、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虻虫、红娘虫等;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等药物,如桃仁、红花、大黄、枳实、附子、干姜、肉桂等。凡禁用的药物,绝对不能使用。慎用的药物,则可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斟情斟量使用。但没有特殊必要时,应尽量避免,以防发生事故。
●饮食禁忌
饮食禁忌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地黄、何首乌忌葱、蒜、萝卜,薄荷忌鳖肉,茯苓忌醋,鳖甲忌苋菜,以及蜜反生葱等记载。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疾病的关系,在服药期间,凡属生冷、粘腻、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高烧患者还应忌油。
●证候禁忌
证候禁忌又名病证禁忌。是指某类或某种中药不适用于某类或某种证候,将发生不良后果,损害患者健康,在使用时应予以避忌的。
▶如体虚多汗者,忌用麻黄等较强的发汗药,以免加重出汗而伤阴津;
▶阳虚里寒者,忌用寒凉药,以免再伤阳生寒;
▶阴虚内热者,慎用苦寒清热药,以免苦燥伤阴;
▶脾胃虚寒、大便稀溏者,忌用苦寒或泻下药,以免再伤脾胃;阴虚津亏者,忌用淡渗利湿药,以免加重津液的耗伤;
▶火热内炽和阴虚火旺者,忌用温热药,以免助热伤阴;
▶妇女月经过多及崩漏者,忌用破血逐瘀之品,以免加重出血;
▶脱证神昏者,忌用香窜的开窍药,以免耗气伤正;
▶邪实而正不虚者,忌用补虚药,以免闭门留邪;
▶表邪未解者,忌用固表止汗药,以免妨碍发汗解表;
▶湿热泻痢者,忌用涩肠止泻药,以免妨碍清热解毒、燥湿止痢;
▶虚喘、高血压及失眠患者,慎用麻黄;湿盛胀满、水肿者,忌用甘草;
▶麻疹已透及阴虚火旺者,忌用升麻;
▶有肝功能障碍者,忌用黄药子;
▶肾病患者,忌用马兜铃;
▶哺乳期妇女不宜大量使用麦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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