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⑵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⑶适宜性审核包括:
▶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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