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凭处方使用“保健食品”应认定其为药品,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健食品若与药品同名,则视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照被冒充药品的标准进行检验,并载明检验结果”。二是保健食品与药品不同名的,则视为使用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相关知识
保健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宣称具有治疗功效。医疗机构是诊疗疾病的地方,需开立处方,凡诊治疾病不得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之外的东西,不得使用保健品。否则按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保健品就是保健食品的简称。医院不能销售保健品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医院是医疗机构,是从事医疗的机构,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药品、医疗器械才能宣称具有治疗功能,所以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治疗疾病,如果使用保健品那么视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医院可以使用消杀品,因为消杀品并非治疗功能,也不存在冒充药品的可能性。
二、相关案例
某医院药房存放着一定数量的福施福胶囊(营养素补充剂),该产品标示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1998]第009号”,系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着“尤其适用于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及“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产品”等蓝色字体,生产日期为2011/07/27。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查验了上述产品的供货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得出以下结论:1、上述保健食品是医院从外地某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以每盒60元的价格购进的;2、医院收款人员凭医生处方,以每盒95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共计63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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