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 | 基药(颗粒剂:每袋装5g(相当于饮片17.3g)) | |||
医保类别 | 医保(乙);医保支付标准:8.90元(5g(相当于饮片17.3g)/袋) | |||
医保备注 | 2023版,协议期谈判药品,限疏风宣肺,清热解毒。用于单纯型流行性感冒轻症,中医辨证属风热犯肺证者,症见发热,头痛,全身酸痛,咽痛,咳嗽,恶风或恶寒,鼻塞流涕,舌质红,舌苔薄黄,脉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常规治疗中,可用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咳嗽、乏力。协议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甲类非处方药 | |||
性状 | 本品为淡棕色至棕色颗粒,气清香;味微甜、苦。 | |||
贮存条件 |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 | |||
功能主治 | 疏风宣肺,清热解毒。用于单纯型流行性感冒轻症,中医辨证属风热犯肺证者,症见发热,头痛,全身酸痛,咽痛,咳嗽,恶风或恶寒,鼻塞流涕,舌质红,舌苔薄黄,脉数。适用于各类流感(流行性感冒)包括甲型H1N1流感所引起上述症候者。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常规治疗中,可用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咳嗽、乏力。 | |||
成份/药理作用 | 金银花、石膏、麻黄(蜜炙)、苦杏仁、黄芩、连翘、浙贝母、知母、牛蒡子、青蒿、薄荷、甘草等。 | |||
不良反应 | 1.可见恶心、呕吐、腹泻、胃部不适、烧心、纳差等胃肠道不良反应。 2.偶见用药后肝功能异常、心悸或皮疹。 |
|||
禁忌症 |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妊娠妇女禁用。 | |||
注意事项 | 1. 运动员及脾胃虚寒者慎用。 2. 体温超过38.5℃应及时就医。本品尚无研究数据支持用于体温≥39.1℃,或血白细胞﹥11.0×109 /L,或中性粒细胞﹥75%,或重症流感者。 3. 按照用法用量服用,服药3天症状无改善或服药期间症状加重者,应及时就医。 4. 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药师或医师指导下服用。 5. 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老龄人群应在药师或医生指导下服用。本品尚无研究数据支持用于该类人群。 6. 肝病、用药前肝功能异常或既往有肝脏病史者慎用,如需使用,应在药师或医师指导下使用。 7. 服药期间不宜同时服用滋补性中药,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 8. 过敏体质者慎用。 9.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药物相互作用 | 如与其他药品同时使用可能会产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药师或医师。 | |||
用法用量 | 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3次。疗程3天。 | |||
剂型规格 |
|
版权所有:湖南省药学会 主办单位:湖南省药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2439U
备案号: 湘ICP备19000421号-1,(湘)-经营性2023-0166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11020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