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称 | 头孢替唑钠、特子社复 | ||||||
英文名称 | Ceftezole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备注 | 非医保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贮存条件 | 密封,置阴凉处。 | ||||||
适应证 | 本品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下列感染: 1.呼吸系统感染,如肺炎、肺脓肿、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细菌性加重、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等; 2.泌尿系统感染,如肾盂肾炎、膀胱炎、尿道炎等; 3.腹腔内感染,如胆囊炎、胆管炎、腹膜炎等; 4.皮肤软组织感染,如痈、脓肿、蜂窝组织炎、淋巴炎、乳腺炎、创面感染、烧伤及烫伤继发感染; 5.败血症; 6.妇科感染,如子宫内膜炎、附件炎、盆腔炎、产褥热等; 7.耳鼻喉科感染,如中耳炎、鼻窦炎、咽炎、扁桃体炎。 |
||||||
药理作用 | ⑴药效学:本品对甲氧西林敏感金葡菌(MSSA)、表皮葡萄球菌(MSSE)、肺炎链球菌、β溶血性链球菌、草绿色链球菌、白喉棒状杆菌及梭状芽胞杆菌具有较强的抗菌活性;对少数革兰阴性菌如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属、志贺菌属、脑膜炎奈瑟球菌和淋病奈瑟球菌菌具有抗菌活性;对铜绿假单胞菌、黏质沙雷菌和普通变形杆菌抗菌活性差。 ⑵药动学:本品口服不吸收。肌内注射1.0g,达峰时间约为2小时,血药峰浓度约为22.5mg/L,消除半衰期约为1.5小时。静脉注射后15分钟的血药浓度约为30mg/L,消除半衰期约为0.41~0.64小时。蛋白结合率为68%~86%,给药后在体液、组织液中分布良好,在各脏器都保持较高的浓度,但不能透过血脑屏障。本品主要经肾脏排泄,24小时内经尿液以原形排出给药量的87%。 |
||||||
不良反应 | ⑴过敏反应:偶有皮疹、荨麻疹、红斑、瘙痒、发热等过敏反应,出现时应停药,并给予适当处理。过敏性休克极少发生。 ⑵胃肠道反应:恶偶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假膜性肠炎极为少见。 ⑶血液系统:偶有粒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血小板减少症,出现时应停药。 ⑷肝脏:偶有ALT、AST、碱性磷酸酶升高,停药后可恢复正常。 ⑸肾脏:肾功能损害偶见,停药后可恢复正常。 ⑹菌群失调:偶有念珠菌病。 ⑺维生素缺乏症:偶有维生素K缺乏症、维生素B缺乏症。 |
||||||
肾损伤 | 可能导致肾损伤。 头孢菌素分为一、二、三、四、五代,随着代数变大,肾毒性变小。总体来说,第一代头孢肾毒性最大。 |
||||||
禁忌症 | 禁用于对本品或其他头孢菌素过敏者的患者,对利多卡因、酰基苯胺类局麻药有过敏者禁止肌内注射。 | ||||||
注意事项 | ⑴交叉过敏:患者对一种头孢菌素过敏者对其他头孢菌素也可能过敏。患者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或青霉胺过敏者也可能对头孢菌素过敏。 ⑵对青霉素有过敏史者慎用。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者避免应用本品。孕妇慎用本品,哺乳期妇女应用本品应暂停哺乳。 ⑶静脉内大量给药,有时会引起血管炎、血栓性静脉炎,故要注意调整注射部位和注射方法。注射速度要尽量缓慢。 ⑷肌内注射时可发生注射部位疼痛、硬结,故不可在同一部位反复注射。 ⑸肾功能减退患者,应调整给药剂量及给药间期。 |
||||||
药物相互作用 | ⑴本品不要与有肾毒性药物并用,包括强效利尿药呋塞米、依他尼酸、布美他尼以及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 ⑵本品与下列药物有配伍禁忌:盐酸金霉素、氨茶碱、氯化钙、葡萄糖酸钙、盐酸苯海拉明等抗组胺药、去甲肾上腺素、间羟胺、苯妥英钠、维生素B族、维生素C等。 |
||||||
给药说明 | 静脉注射时用注射用水、0.9%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溶解;静脉滴注时溶于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中;肌内注射时溶于0.5%利多卡因注射液中。 | ||||||
用法用量 | ⑴成人剂量:常规剂量一日2~4g,分2次给药,严重感染病例剂量增加至以4~8g。 ⑵儿童剂量:常规剂量一日按体重20~80mg/kg,分2次给药。 |
||||||
剂型规格 |
|
版权所有:湖南省药学会 主办单位:湖南省药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2439U
备案号: 湘ICP备19000421号-1,(湘)-经营性2023-0166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11020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