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称 | 盐酸四环素、四环素碱、阿克罗霉素 | |||||||||||||||
英文名称 | Tetracycline | |||||||||||||||
是否批准注册 | 非限制使用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类别 | 医保(乙) | |||||||||||||||
医保备注 | 2023版,限软膏剂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妊娠期用药方式 | 眼部给药、口服给药;皮肤外用 | |||||||||||||||
孕妇用药安全分级 | D;B | |||||||||||||||
性状 | 常用其盐酸盐,为黄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苦;有引湿性;遇光色渐变深;在碱性溶液中易破坏失效。在水中溶解,在乙醇中略溶,在氯仿或乙醚中不溶。1%水溶液的pH为1.8~2.8。水溶液有较强的刺激性。放置后不断降解,效价降低,并变混浊。 | |||||||||||||||
贮存条件 | 遮光、密封、干燥处保存。 | |||||||||||||||
适应证 | ⑴作为首选或选用药物可应用于下列疾病:立克次体病,包括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和Q热;支原体属感染;衣原体属感染,包括鹦鹉热、性病淋巴肉芽肿、非特异性尿道炎、输卵管炎、宫颈炎及沙眼;回归热;布鲁菌病;霍乱;兔热病;鼠疫。治疗布鲁菌病和鼠疫时需与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 ⑵也可应用于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的破伤风、气性坏疽、雅司、梅毒、淋病和钩端螺旋体病患者; ⑶由于目前常见致病菌对四环素类耐药现象严重,仅在病原菌对此类药物呈现敏感时,方有指征选用该类药物。例如可选用敏感的金葡菌、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淋病奈瑟球菌、脑膜炎奈瑟球菌、大肠埃希菌、产气肠杆菌、志贺菌属、耶尔森病、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放线菌等所致的呼吸道、胆道、尿路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也可用于痤疮治疗。然而由于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毒性反应,遇有上述敏感菌所致感染时,必须权衡其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 ⑷局部外用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结膜炎、眼睑炎、结膜炎、沙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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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⑴药效学:四环素类具有广谱抗病原微生物作用,为抑菌剂,高浓度时具有杀菌作用。其作用机制在于药物能特异性地与核糖体30S亚基的A位置结合,组织氨基酰-tRNA在该位置上的联结,从而抑制肽链的增长和影响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的蛋白质合成。 ⑵药动学:本品口服后可吸收但不完全,约可吸收口服量的30%~70%(其盐酸盐约可吸收60%~70%,四环素碱仅可吸收30%~40%);口服吸收受金属离子影响,后者与药物形成络合物使吸收减少;进食后服药的血药浓度较空腹服用者约降低一半。单次口服250mg后,Cmax为2~4mg/L,多次口服250mg或500mg(每6小时服药1次)后,Css分别为1~3mg/L和1.5~5mg/L。单次静脉给药500mg后,Cmax可达15~20mg/L,1~2小时后降至4~10mg/L,12小时尚有1~3mg/L。吸收后广泛分布于全身各组织和体液,易渗入胸水、腹水、胎儿循环,但不易透过血脑屏障,脑膜有炎症时脑脊液中药物浓度约为血浓度的10%~25%。但仍达不到有效浓度。本品易与新生的骨和牙齿等组织结合,在肝、脾和其他生长迅速的组织和肿瘤等部位浓集。分布容积为1.3~1.6L/kg;血浆蛋白结合率为55%~70%;肾功能正常者t1/2为6~11小时,无尿患者可达57~108小时。 主要自肾小球滤过排出体外,给药后24小时内可排出给药量的60%,其不吸收部分自粪便以原形排泄。口服及注射给药后均有少量药物自胆汁分泌至肠道排出。四环素类可分泌至乳汁,乳汁中药物浓度可达血浓度的60%~80%。可自血液透析缓慢清除,约可清除给药量的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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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⑴四环素类药物可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使牙齿产生不同程度的变色染黄,牙釉质发育不良及龋齿,并可致骨发育不良。 ⑵口服四环素类药物可引起胃肠道症状,如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腹胀、腹泻等。口服量每次不宜大于0.5g,以减少胃肠道反应。 ⑶四环素类的应用可使人体内正常菌群减少,导致维生素缺乏、真菌繁殖、出现口干、咽痛、口角炎、舌炎、舌苔色暗或变色等。 ⑷二重感染。长期应用四环素类可诱发耐药金葡菌、革兰阳性杆菌和真菌等消化道、呼吸道和尿路感染,严重者可致败血症。 ⑸肝脏损害。四环素类可致肝毒性,通常为肝脂肪变性,在妊娠期妇女、接受高剂量静脉给药者、原有肾功能损害的患者易发生肝毒性,但肝毒性亦可发生于并无上述情况的患者。四环素类所致的胰腺炎也可与肝毒性同时发生,患者并不伴有原发肝病。 ⑹过敏反应较青霉素类少见。可引起药物热或皮疹,后者可表现为荨麻疹、多形红斑、湿疹样红斑等,也可诱发光感性皮炎。四环素类所致的过敏性休克、哮喘、紫癜等亦偶有发生。 ⑺偶可致良性颅内压增高,可表现为头痛、呕吐、视神经乳头水肿等。 ⑻四环素静脉给药应用时,局部产生疼痛等刺激症状,严重者发生血栓性静脉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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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损伤 | ⑴肝毒性:
大剂量的四环素注射可引发脂肪肝,导致严重的肝功能障碍、急性肝功能衰竭,甚至死亡。此种临床症状更常见于孕妇,大部分集中在怀孕的最后三个月或产后初期。但是,目前在非妊娠妇女和男性,甚至儿童身上也发现因注射四环素引发急性脂肪肝的病例。一般在用药后3-10天内出现虚弱、发烧、疲劳、恶心和腹痛等状况。实验室试验结果发现血清转氨酶和碱性磷酸酶水平轻中度升高并伴有轻度黄疸,也会出现血氨升高和凝血障碍等症状。胰腺炎、肾功能障碍和乳酸性酸中毒也较为常见,尽管没有专门去搜集病例。若立即停止四环素用药,则综合病症可迅速逆转,但该综合病症通常是在晚期确诊,即便停止用药,仍可能发展为多器官功能衰竭甚至死亡。大剂量注射强力霉素和米诺环素时也会出现上述病症。由于不再采用肠道外用药方式,因此当前极少出现此种病症。目前已采用更加安全、耐受性更好且更加有效的广谱抗生素替代四环素静脉注射。 口服四环素很少引致急性肝损伤的病例,但是否与其他药物相冲突,目前尚未确定。即使频繁口服四环素,也很少引发肝损伤情况。相反,强力霉素和米诺环素引起的肝病案例已有详细报导。孕妇大剂量口服四环素的病例中,很少出现急性脂肪肝的情况。当前,不建议对孕妇使用四环素,特别是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 ⑵损伤机制: 因注射四环素引发肝损伤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四环素干扰肝细胞的脂肪代谢,但更可能是因线粒体蛋白质受到抑制而导致线粒体损伤引起的。肝损伤为非特异性反应,根据不同的药物动力学和宿主代谢因素(年龄、妊娠、药物积聚和其他影响线粒体功能的因素),损伤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不同。因服用四环素后产生的特异性肝损伤是罕见的,目前尚未确定病因,但很可能属于免疫过敏性。 ⑶肝损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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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损伤 | 可能导致肾损伤。 | |||||||||||||||
禁忌症 | ⑴对四环素或四环素类任何一种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本品。 ⑵肾盂肾炎伴肾功能减退的妊娠妇女静脉滴注四环素应属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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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⑴四环素类药物可透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沉积在延迟和骨的钙质区中,引起胎儿牙齿变色,牙釉质再生不良,以及抑制胎儿骨骼生长,该类药物在动物中有致畸作用,因此妊娠期妇女不宜使用。妊娠期间患者对四环素的肝毒性反应尤为敏感,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必须应用时静脉滴注盐酸四环素每日量以1.0g为宜,不应大于1.5g,其血药浓度应保持在15mg/L以下。 ⑵四环素类药物可自乳汁分泌,乳汁中浓度较高,虽然四环素类可与乳汁中的钙形成不溶性络合物,吸收甚少,但由于该类药物可引起牙齿永久性变色,牙釉质发育不良和抑制婴儿骨骼的发育生长,因此哺乳期妇女应避免应用该类药物。 ⑶8岁以下小儿应用四环素类药物可致恒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良和骨生长抑制,因此婴儿和儿童中应避免使用该类药物。 ⑷对诊断的干扰:①测定尿邻苯二酚胺(Hingerty法)浓度时,由于四环素类对荧光的干扰,可是测定结果偏高;②四环素类可使碱性磷酸酶、血尿素氮、血清淀粉酶、血清胆红素、血清氨基转移酶(AST、ALT)的测定值升高。 ⑸下列情况存在时须慎用或避免使用:①由于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因此原有肝病者不宜用此类药物;②由于四环素类可致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使用四环素,可慎用多西环素或米诺环素;③8岁以下少儿应避免使用四环素。 ⑹用药期间应定期随访检查肝、肾功能。 ⑺肾功能损害患者应避免应用四环素类药物。慎用多西环素和米诺环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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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⑴与制酸药涂碳酸氢钠等合用时,由于胃内pH值增高,可使四环素类的吸收减少,活性降低,故在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后1~3小时内不应服用制酸药。 ⑵与葡萄糖酸钙、乳酸钙及含镁缓泻药等各种含钙、镁铁离子的药物合用时,四环素类药物可与其中的金属离子形成不溶性络合物,使药物吸收减少。 ⑶与全麻药甲氧氟烷合用时可增强其肾毒性。 ⑷与强利尿药如呋塞米合用时可加重肾功能损害。 ⑸与其他具有肝毒性的药物(如抗肿瘤化疗药物)合用时可加重肝损害。 ⑹降血脂药考来烯胺或考来替泊与四环素类合用时,可影响四环素类的吸收,有指征合用时,须间隔数小时方可服用另一类药物。 ⑺避孕药:口服含雌激素类的避孕药与四环素类同时应用,可降低避孕药的效果,以及增强经期外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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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交代 | 1.不要与牛奶、茶水同服或送服; 2.遵照医嘱,完成处方的疗程; 3.空腹或餐前1小时服用; 4.用药期间小便颜色变黄色是由药物代谢的产物所引起,若没有伴随疼痛等不适,属于正常现象,不必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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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说明 | ⑴口服四环素类药物时,应饮用足量(约240ml)水,避免食道溃疡和减少胃肠道刺激症状。 ⑵由于较长时间静脉给药有发生血栓性静脉炎的可能,故应在病情许可时尽可能改为口服给药。 ⑶四环素类的大多数品种宜空腹服药,即餐前1小时或餐后2小时,以避免食物对吸收的影响,但多西环素和米诺环素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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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⑴口服给药:①成人常用量:每次0.25~0.5g,每6小时1次;或每次0.5~1.0g,每12小时1次。②治疗布鲁菌病:0.5g,每6小时1次,疗程3周,第1~2周同用链霉素1g肌注,每日1次。③梅毒:0.5g,每6小时1次,疗程15日(早期梅毒)或30日(晚期梅毒)。④沙眼衣原体所致的单纯性尿道炎、宫颈炎或直肠感染:0.5g,每日4次,疗程至少7日。⑤中、重度痤疮患处的辅助治疗:初予以每日0.5~2g,分次服用,但病情改善时(通常在3周后),剂量应逐渐减至维持量,每日0.125~1.0g。⑥8岁以上小儿常用量:每次6.25~12.5mg/kg,每6小时1次。 ⑵静脉滴注:临用前加灭菌注射用水适量使溶解,滴注药液浓度约为0.1%。成人一次1.0~1.5g,分2~3次给药。8岁以上小儿一日10~20mg/kg,分2次给药,一日剂量不超过1.0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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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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