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称 | 人促红素(CHO细胞)、红细胞生成素、促红细胞生成素、怡泼津、利血宝、济脉欣、rHuEPO、EPOGEN、ERYPO、Erythropoietin | |||||||||||||||||||||
英文名称 | Human Erythropoietin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类别 | 医保(乙) | |||||||||||||||||||||
医保备注 | 2023版,限注射剂并限重组人促红素(CHO细胞)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妊娠期用药方式 | 肠道外给药 | |||||||||||||||||||||
孕妇用药安全分级 | C | |||||||||||||||||||||
是否禁止零售 | 肽类激素禁止零售 | |||||||||||||||||||||
性状 | 为白色冻干粉针或无色澄明液体。 | |||||||||||||||||||||
贮存条件 | 密闭、避光、2~8℃冷藏,不可冻结或震荡。 | |||||||||||||||||||||
适应证 | 用于肾功能不全合并的贫血,艾滋病本身或因治疗引起的贫血,恶性肿瘤伴发的贫血及风湿性贫血等。另外,为择期手术储存自体血而反复采血的患者,同时应用本品可预防发生贫血。 | |||||||||||||||||||||
药理作用 | ⑴药效学:本品为165个氨基酸组成的糖蛋白,有重组DNA计数产生。其作用机制为刺激红系祖细胞的分化,包括红系爆式集落形成单位(BFU E)、红系集落形成单位(CFU E)及原红细胞。本品亦可促使组织红细胞自骨髓向血中释放,进而转化为成熟红细胞。内源性EPO主要由肾脏,尚有自肝脏产生。慢性肾功能不全合并贫血,其主要原因为EPO不足。故外源性的补充可矫正肾性贫血。凡体内EPO浓度明显增高的贫血一般无作用。 ⑵药动学: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静脉或皮下注射本品达峰时间分别为15分钟及5~24小时,峰浓度可维持12~16小时。反复注射其峰浓度不变。清除半衰期平均4~13小时,且随用药时间的延长而缩短。最初用药>7.5小时,7次后未6.2小时,24次后未4.6小时。起效时间分别为,网织红细胞计数升高7~10天,而红细胞计数、血细胞比容及血红蛋白回升通常需2~6周。另外,其疗效与剂量计铁储存有关,若给予100~150U/kg每周3次,两月内作用可达高峰,停药后约2周血细胞比容开始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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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较常见的不良反应为高血压、心动过速、头痛、胸痛、骨痛、水肿、疲乏、恶心及呕吐。有时尚见气短或流感样症状。偶见皮疹,一过性脑缺血或脑血管意外。 | |||||||||||||||||||||
禁忌症 | 对人血白蛋白或哺乳动物细胞来源的产品过敏者及高血压失控的患者禁用。 | |||||||||||||||||||||
注意事项 | ⑴为控制的高血压病患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使用此药。 ⑵该药对人类孕期的安全性尚未进行充分的、严格的对照研究、另外,该药是否有乳汁分泌尚不十分清楚,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 ⑶本品使用过程中应同时补充铁剂,因血红蛋白的合成可出现铁相对不足,并进而影响EPO的作用。 ⑷用药过程中应随时监测血压、血细胞比容,血清铁与转铁蛋白饱和度及肾功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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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⑴本品具有升高血压的作用,尤其在血细胞比容迅速升高时。故在EPO用药的同时,应加强原有的抗高血压治疗。 ⑵由于EPO可使红细胞数量增多,血液易于凝固,同时接受血液透析的患者肝素用量应相应增加。 ⑶应用EPO时由于红细胞造血动用储存铁,铁的需求增加。除反复输血致铁过量者外,皆应补充贴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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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说明 | ⑴若用药后未达预期的效果,常指示缺铁以致不能自持红细胞造血。首先应补铁,另外,叶酸和/或维生素B12缺乏亦可延缓或减低EPO的疗效,补充上述药物亦是需要的。 ⑵慢性肾功能不全贫血使用EPO矫正时,患者食欲及自觉症状改善,此时仍要严格饮食控制,否则常导致需要透析或透析次数增加。 ⑶用药后若出现血压升高,可加用或加强原有的抗高血压药物,有时尚须将EPO减量或停用。 ⑷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铝中毒并非少见,遇此情况应增加EPO用量。 ⑸本品用前勿振摇,因振荡可使糖蛋白变性而减低其生物效价。由于本品未加防腐剂,每瓶仅供一次性应用,剩余部分应弃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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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静脉注射、皮下注射:
⑴初始剂量:按体重一日50~100U/kg,一周3次。若8周后血细胞比容提高不足5%~6%且仍低于30%~33%,可将日剂量在提高25U/kg。亦可开始用较低剂量,一日40U/kg,一周3次。观察4周,不足时再按上述原则调整。若血细胞比容2周内提高超过4%,则需减量。若血细胞比容达到或超过36%,则需停药。待降至要求的范围后再开始用药,可将原日剂量减少25U/kg。 ⑵维持剂量:达到与其疗效后,可将EPO逐渐减量。速度每4周或更长减少日剂量25U/kg,直至维持血细胞比容在30%~33%的最低剂量。某些患者可将每周剂量一次皮下注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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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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