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框警告 | 本品可致严重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建议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用药过程中应对患者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 ||||||||||||||||||||||||
药品分类 | 生物制品 > 治疗用生物制品 > 脏器或组织提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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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称 | 胸腺激素、胸腺多肽、胸腺因子、赛威、康达先、泰普生、Thymosin | ||||||||||||||||||||||||
英文名称 | Thymopolypeptides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备注 | 非医保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性状 | 动物胸腺中有多种多肽类激素,总称为胸腺激素。已由小牛胸腺分离精制的胸腺激素有胸腺素、胸腺体液因子、胸腺增生素和胸腺因子等多种。 | ||||||||||||||||||||||||
贮存条件 | 阴凉处或冰箱内保存。 | ||||||||||||||||||||||||
适应证 | 适用于胸腺发育不全综合征、运动失调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皮肤黏膜真菌病等免疫缺陷病。对胸腺发育不全症患儿可长期应用作替代性治疗。对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自身免疫性疾病有一定的疗效。国内猪胸腺素试用于治疗发作性口疮、麻风、重症感染、慢性肾炎等伴有细胞免疫功能低下的患者时,发现对麻风和重症感染的效果最为满意,对病毒性肝炎、恶性肿瘤、某些眼病也有一定疗效。 | ||||||||||||||||||||||||
药理作用 | 本品主要作用是促进T细胞分化、成熟。能诱导前T细胞转化为T细胞,并能进一步分化为Th、Ts、Tc等T细胞亚群。增强成熟T细胞对抗原或其他刺激的反应,如增强PHA或ConA诱导的淋巴细胞增殖反应,促进羊红细胞(SRBC)、破伤风类毒素脑膜炎球菌等抗原刺激的抗体生成,促进白介素-Ⅱ生成,增强免疫排斥和移植物抗宿主反应。对体液免疫的影响甚微。 | ||||||||||||||||||||||||
不良反应 | 上市后监测中发现本品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发生率未知): ⑴免疫系统: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⑵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荨麻疹、斑丘疹、红斑、皮炎、瘙痒、多汗、皮肤肿胀、皮肤变色。 ⑶全身性及给药部位反应:胸部不适、寒战、发热(高热)、疼痛、乏力、水肿、注射部位瘙痒、注射部位皮疹、注射部位肿胀。 ⑷呼吸系统: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哮喘、喉水肿。 ⑸消化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部不适、腹泻、腹胀、口干、口麻木、肝酶升高。 ⑹心血管系统:心悸、心动过速、心律失常、血压降低、血压升高、潮红、发绀、苍白、静脉炎。 ⑺神经系统及精神类反应:头晕、头痛、感觉减退、震颤、意识模糊、晕厥、嗜睡、抽搐、烦躁不安。 ⑻肌肉骨骼:肌痛、背痛、骨痛、关节痛。 ⑼其他:视觉损害、眩晕、尿失禁、食欲减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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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症 | ⑴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⑵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⑶器官移植者禁用。 ⑷胸腺功能亢进或胸腺肿瘤患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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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⑴本品可致严重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建议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用药过程中应对患者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⑵注射前或停药后再次注射时须作皮试。 ⑶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应慎重使用本品。 ⑷老年患者应慎用本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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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调配 | ⑴胸腺肽注射液:一次20~80mg稀释于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 ⑵注射用胸腺肽:每瓶药物用2m以上灭菌注射用水或0.9%氯化钠注射液溶解,一次20~80mg药物溶解液稀释于500ml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注射液。 ⑶新鲜调配为无色或微黄色的澄明液体。本品pH为6.0~7.5。注射用胸腺肽用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调配的稀释液pH为6.0~6.5。 【稳定性】注射用胸腺肽用0.9%氯化钠注射液或5%葡萄糖注射液调配的0.16mg/ml稀释液,室温下6h内其性状、PH、不溶性微粒及吸收光谱无明显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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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肌内注射,一次2~10mg,每日或隔日1次,连续注射4周~1年。用于胸腺发育不良症幼儿:每日1mg/kg,症状改善后,改维持量为每周1mg/kg,作长期替代治疗。 | ||||||||||||||||||||||||
剂型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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