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本品含毒性中草药草乌。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类别 | 医保(乙) | ||||||
医保备注 | 2023版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甲类非处方药/双跨 | ||||||
性状 | 本品为棕红色至黄色的澄清液体;久置有少量沉淀,气清香。 | ||||||
贮存条件 | 密封,阴凉干燥处保存。 | ||||||
功能主治 | 清热凉血,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用于软组织损伤,轻度水火烫伤,湿疹。 | ||||||
成份/药理作用 | 抓地虎、白芨、见血飞、马鞭草、仙鹤草、铁筷子、草乌、莪术、山豆根、三棱。 | ||||||
不良反应 | 本品可能引起瘙痒、刺痛、皮疹(如红斑、丘疹、水疱)等。 | ||||||
禁忌症 | 1.孕妇禁用。 2.婴幼儿禁用。 3.皮肤破溃、皮损或感染处禁用。 4.对本品及所含成份(包括辅料)过敏者禁用。 5.对酒精过敏者禁用。 |
||||||
注意事项 | 1.本品为外用药,禁止内服。 2.切勿接触眼睛、口腔等黏膜处,使用后即洗手。 3.忌食生冷、油腻食物。 4.有出血倾向者慎用。 5.糖尿病严重者慎用,以防止使用不当引起皮肤损伤。 6.切勿置本品于近火及高温处并严禁剧烈碰撞,使用时勿近明火。 7.经期及哺乳期妇女慎用,儿童、年老体弱者应在药师或医师指导下使用。 8.烫伤局部用药一定要注意清洁干净,在清洁环境下最好采用暴露疗法。 9.本药使用时应注意全身情况,如有恶寒发热等症状时,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10.本品含草乌,不宜长期或大面积使用。自行用药宜在7天以内,如用药超过7天,应向药师或医师咨询。 11.用药后局部皮肤如出现瘙痒、刺痛、皮疹时,应停止使用,症状严重者应及时就医。如出现皮肤以外的全身不适,应立即停用,严重者应及时就医。 12.若出现局部红肿、疼痛、活动受限等不适症状加重或创面有脓苔者应去医院就诊。 13.用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14.过敏体质者慎用。 1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6.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药师或医师。 |
||||||
药物相互作用 |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药师或医师。 | ||||||
用法用量 | 外用:将喷头对准患处距离15~20cm,连续按压喷头顶部,使药液均匀喷至创面。对骨伤、软组织损伤所致的瘀血、肿胀、疼痛、皮肤病等症可直接喷于患处或用药棉贴于患处,将药棉喷上药液即可,每日喷2~6次。对新鲜烧烫伤创面,连续喷药3或4次即可止痛。如有水疱,将其刺破,疱皮不须剥落。止痛后,每日用药2~6次(视其轻重,每日可多喷数次)至痂皮脱落痊愈。 | ||||||
剂型规格 |
|
版权所有:湖南省药学会 主办单位:湖南省药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2439U
备案号: 湘ICP备19000421号-1,(湘)-经营性2023-0166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11020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