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框警告 | 欧洲药品监督管理局警示:孕妇服用可能增加产后出血的风险,尤其是有出血疾病史的孕妇。 | ||||||||||||||||||
其他名称 | 盐酸氟西汀、百忧解、优克、艾旭、奥麦伦、开克、乐优、PROZAC、Adofen、Apo-Fluoxetine、Fluctin、Fluoxeren、Zactin、Oxedep | ||||||||||||||||||
英文名称 | Fluoxetine | ||||||||||||||||||
基本药物 | 基药(片剂:10mg;胶囊:20mg;分散片:20mg) | ||||||||||||||||||
医保类别 | 医保(甲、乙),口服溶液剂医保支付标准:62.80元(70ml:0.28g/瓶) | ||||||||||||||||||
医保备注 | 2023版,限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为协议期谈判药品,为乙类,协议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妊娠期用药方式 | 口服给药 | ||||||||||||||||||
孕妇用药安全分级 | C | ||||||||||||||||||
性状 | 常用其盐酸盐,为白至灰色结晶,易溶于水(14mg/ml)。熔点为179~182℃。 | ||||||||||||||||||
贮存条件 | 室温、避光、密闭保存。 | ||||||||||||||||||
适应证 | ⑴用于伴有焦虑的各种抑郁症,尤宜用于老年抑郁症;亦用于强迫症、社交恐怖症、神经性厌食症;也用于治疗惊恐状态,对广泛性焦虑症状也有一定疗效。 ⑵用于8岁及以上儿童重度抑郁症的治疗【美国FDA已批准;.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会《抑郁障碍防治指南第二版》】。 ⑶用于7岁以上儿童强迫症的治疗【美国FDA已经批准】。 ⑷用于强惊恐障碍的治疗【美国FDA已经批准】。 ⑸用于经前焦虑障碍(仅限于SARAFEM片剂)【美国FDA已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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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⑴药效学:本品为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通过选择性抑制5-HT的再摄取,增加突触间隙5-HT浓度,从而增强中枢5-HT能神经功能,发挥抗抑郁作用,长期使用,使5-HT受体功能下调。本品与胆碱受体、组胺受体、肾上腺素受体几乎无亲和力。 ⑵药动学:口服吸收良好,有首过消除,食物不影响生物利用度,tmax为6~8小时。蛋白结合率可高达95%,体内分布广,也可进入乳汁。在肝脏经肝药酶CYP2D6代谢,主要生成具有活性的去甲氟西汀。半衰期(t1/2)为1~3天(去甲氟西汀为4~16天)。药物主要从尿中排出,少量随粪便排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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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⑴常见的不良反应:畏食、焦虑、腹泻、倦怠、头痛、失眠、恶心等。 ⑵少见的不良反应:咳嗽、胸痛、味觉改变、呕吐、胃痉挛、食欲减退或体重下降、便秘、视力改变、多梦、注意力涣散、头晕、口干、心率加快、乏力、震颤、尿频、痛经、性功能下降及皮肤潮红等。 ⑶罕见的不良反应:诱发躁狂和癫痫发作、皮肤过敏反应、低血糖等。 ⑷产后出血,概率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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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损伤 | ⑵肝毒性:
氟西汀组中,不到1%的患者出现肝功能检查异常,肝酶升高幅度较低,无需调整剂量或停药。因服用氟西汀而出现明显的临床急性肝损伤(黄疸型和无黄疸型)且伴有明显肝酶升高的情况极其罕见。肝损伤发作期从2至12周不等,血清酶升高一般表现为肝细胞损伤型,但也有混合型和胆汁淤积型肝损伤。自身免疫现象(自身抗体)和免疫过敏特征(皮疹、发热、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并不常见。 ⑵损伤机制: 氟西汀引致肝损伤的机制目前未知。氟西汀主要经由肝脏的细胞色素P450系统代谢,可能产生毒性代谢产物,导致肝中毒。 ⑶肝损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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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症 | 对氟西汀过敏者、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同时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的患者。 | ||||||||||||||||||
注意事项 | ⑴肝肾功能不全者及儿童慎用。 ⑵老年人剂量宜小,增加剂量宜慢。 ⑶服用本品时,避免进行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⑷一般用药2周后起效,在此期间仍需密切监护患者。 ⑸观察数据表明,分娩前一个月服用可能增加产后出血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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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⑴与单胺氧化酶抑制药和(或)增强5-HT能神经功能的药物合用可引起5-HT综合征,表现为不安、肌阵挛、腱反射亢进、多汗、震颤、腹泻、高热、抽搐和精神错乱,严重者可致死。 ⑵与酒精或中枢抑制药合用可使中枢抑制作用增强。 ⑶与CYP抑制剂合用可增加本品的血药浓度。 ⑷与CYP诱导剂合用可降低本品的血药浓度。 ⑸与其他三环类抗抑郁药合用,可使后者血药浓度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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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量 | 过量可采取适当的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如果服用时间在1小时之内或者超过6mg/kg的剂量,可以口服活性炭减缓吸收。催吐或洗胃效果不确定;透析、血液灌注、换血疗法和强利尿几乎无效。 | ||||||||||||||||||
用药交代 | ⑴本品可导致困倦或其他症状(如视物模糊、精神不集中、眩晕、恶心),服用期间不要操作机器、高空作业或驾驶,同时禁止饮酒。 ⑵谨慎与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合用。由于其相互作用比较弱,QT间期延长的风险预计不会增加。不需要预先调整氟西汀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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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说明 | ⑴避免饮酒,不得随意使用任何中枢抑制药。 ⑵出现皮疹时必须停药,然后就诊。 ⑶驾驶车辆、高空作业、操纵机器人员应慎用。 ⑷不可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合用,对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的患者必须停药14天后方可服用本品;反之,服用本品的患者至少停药5周后才可服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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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 ①抑郁症:建议最初成人每日早上服20mg,一般4周后才能显效。若未能控制症状,可考虑增加剂量20mg,最大不超过一日80mg。维持量每日20mg。 ②强迫症:建议初始剂量为每日早上服20mg,维持量每日20~60mg。 ③神经性厌食症:成人一日60mg。老年人减量或减少给药次数。 ④惊恐障碍:初始剂量10mg,1周后可逐渐增加至每次20mg,如果症状没有有效控制,可适当增加剂量至每日60mg。 ⑤用于8岁及以上儿童重度抑郁症的治疗。建议起始剂量为10mg/d, 一周后增至20mg/d。 ⑥用于7岁以上儿童强迫症的治疗。起始剂量为10mg/d;维持剂量:体重较轻的儿童20mg/d~30mg/d;青少年及体重较重儿童20mg/d~60mg/d。 ⑦用于强惊恐障碍的治疗。起始计量10mg/d,维持一周,增加至20mg/d,若病情控制不理想,可继续增加,最大剂量为60mg/d。 ⑧用于经前焦虑障碍(仅限于SARAFEM片剂)。推荐起始剂量为20mg/d,连续治疗或间歇性治疗(月经前14天开始连续服用至月经期第一天),最大剂量80m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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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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