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
2020-01-20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湖南药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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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1-06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提高规范化、同质化诊疗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根据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及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相关要求,结合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特点和感染者疾病特征,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疾病名称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将疾病名称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主要考虑,疫情早期新冠病毒致病力较强,临床上大部分有肺炎表现。随着新冠病毒不断变异,奥密克戎毒株成为主要流行株后,病毒致病力减弱,感染人体主要表现为咳嗽、发热、咽痛等,仅有少部分感染者会进展为肺炎。因此,“新冠病毒感染”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疾病特征。

  二、不再判定“疑似病例”

  随着诊断手段的日益丰富和诊断效率的不断提高,目前新冠病毒感染已可通过核酸和抗原检测等实现及时、快速、准确诊断。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符合疾病特点但病原学检测较长时间不能明确的情况。因此,为进一步提高临床诊疗效率,更好实现快速收治,十版方案不再判定“疑似病例”。

  三、增加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作为诊断标准

  抗原检测对于病毒载量较高的感染者具有较好的检测灵敏性。随着抗原检测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检测准确性的不断提高,新冠病毒感染者特别是传染性较强的感染者,能够通过抗原检测得到及时诊断。且考虑到多数感染者居家治疗,抗原检测操作简便,方便感染者进行快速自我检测。因此,十版诊疗方案在诊断标准中增加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

  四、进一步优化“临床分型”

  从疾病临床表现来看,普通型一般代表了疾病最常见的典型表现。新冠病毒早期致病力较强,相当数量感染者出现典型的肺炎表现,因此,在临床分型上采用了“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的分类方式。随着病毒不断变异,特别是奥密克戎毒株流行以来,病毒致病力逐渐减弱,疾病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大多数感染者症状较轻,发生肺炎的比例大幅降低。为更好体现疾病特点,十版方案对临床分型进行了调整,主要根据感染者病情严重程度,分为“轻型、中型、重型、危重型”,更加符合临床实际。

  五、不再要求病例“集中隔离收治”

  随着乙类乙管措施的实施,新冠病毒感染者可根据病情救治需要选择居家治疗或到医疗机构就诊,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为此,十版方案因时因势调整收治策略,不再要求病例集中隔离收治。

  六、进一步完善了治疗方法

  一是将我国已经批准上市的抗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纳入新版诊疗方案,进一步丰富抗病毒治疗手段。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重型、危重型病例诊断标准和预警指标,对新冠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进行科学准确判定,同时将未全程接种疫苗的老年人加入重症高危人群,将生命体征监测特别是静息和活动后的指氧饱和度监测指标等加入重症早期预警指标。三是进一步强化新冠病毒感染与基础疾病共治理念,强调要加强感染者基础疾病相关指标监测,并针对基础疾病给予相应治疗,更加有利于促进患者全面恢复健康。四是进一步优化了儿童病例临床表现和救治相关内容,结合临床实际提出了儿童感染奥密克戎毒株的特点,完善了儿童重型病例早期预期预警指标,对儿童感染者可能出现的急性喉炎、神经系统并发症等特殊情况提供了治疗方案。五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医治疗相关内容。加强了对重型、危重型病例中医药救治指导,增加随症用药方法,更加贴合临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儿童病例中医药治疗方案,增加针灸治疗方法,结合部分患者恢复期咳嗽明显等情况,提供了相应的中医治疗措施。

  七、调整“出院标准”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措施实行后,不再强化对感染者的隔离管理,而是可按乙类传染病予以诊断治疗。为此,十版方案不再对感染者出院时核酸检测结果提出要求,而是由临床医生根据患者新冠病毒感染、基础疾病或其他疾病诊疗及健康恢复状况等进行综合研判。

  当患者病情明显好转,生命体征平稳,体温正常超过24小时,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可以转为口服药物治疗,没有需要进一步处理的并发症等情况时,可考虑出院。

  八、调整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所有医疗机构都有接诊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可能,我们在十版诊疗方案中对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使感染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一是进一步落实门急诊预检分诊制度,做好患者分流。同时,指导就诊患者和陪同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提供手卫生、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指导。二是加强诊室、病房、办公室和值班室等区域清洁消毒和通风。三是根据暴露风险落实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四是规范处理医疗废物,落实患者转出或离院后的终末消毒。




国卫办医急函〔2023〕4号




国卫办医函〔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在世界范围内持续流行,奥密克戎(Omicron)毒株已取代德尔塔(Delta)毒株成为主要流行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临床表现呈现新的特点,且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新药物已相继上市,治疗经验和治疗手段进一步丰富。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修订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修订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提高规范化、同质化诊疗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并印发各地参照执行。新版诊疗方案是在认真研究德尔塔、奥密克戎等变异毒株传播特点和病例特征,深入分析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病例发现和报告程序。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进一步提高病例早发现能力。同时提高疑似病例诊断或排除效率,要求疑似病例或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者,立即进行核酸检测或闭环转运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进行集中隔离管理或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二是对病例实施分类收治。根据各地反映的“奥密克戎变异毒株患者以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为主,大多不需要过多治疗,全部收治到定点医院会占用大量医疗资源”等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病例分类收治措施:

  1.轻型病例实行集中隔离管理,相关集中隔离场所不能同时隔离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人群。隔离管理期间应做好对症治疗和病情监测,如病情加重,应转至定点医院治疗。

  2.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病例和有重型高危因素的病例应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其中重型、危重型病例应当尽早收入ICU治疗,有高危因素且有重症倾向的患者也宜收入ICU治疗。

  三是进一步规范抗病毒治疗。将国家药监局批准的两种特异性抗新冠病毒药物写入诊疗方案,即: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和国产单克隆抗体(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

  四是对中医治疗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结合各地临床救治经验,加强中医非药物疗法应用,增加了针灸治疗内容;结合儿童患者特点,增加儿童中医治疗相关内容。

  五是调整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以及解除隔离管理、出院后注意事项。国内有关研究显示,处于恢复期的感染者在核酸Ct值≥35时,样本中未能分离出病毒,密切接触者未发现被感染的情况。据此,新版诊疗方案将解除隔离管理及出院标准中的“连续两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修改为“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方法,界限值为40,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或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荧光定量PCR方法,界限值低于35,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将“出院后继续进行14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修改为“解除隔离管理或出院后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修订要点

  当前,全球范围内正在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接种疫苗后多数人员会产生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委组织专家重点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提出新冠肺炎的诊断原则,即: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确诊的首要标准。未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者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可作为诊断的参考依据。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者和既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原则上抗体不作为诊断依据。

  二是在确诊病例诊断标准中更加强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重要性。将“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与“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同源”两条诊断标准整合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三是对抗体诊断适用对象进行了限定。在疑似病例诊断中,近期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者的相关抗体检测结果不作为参考指标;在确诊病例诊断中,抗体诊断仅适用于“未接种新冠疫苗者”。在此基础上,修订版诊疗方案对确诊病例的抗体诊断内容进行了简化,更加方便实际操作。

  四是进一步强调了预防接种对疾病防控的重要性,指出“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降低发病率和重症率的手段,符合有效接种条件者均可接种”。



  一、流行病学特点

  对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进一步完善,增加“在潜伏期即有传染性,发病后5天内传染性较强”、“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

  二、病理改变

  对肺脏、脾脏、肺门淋巴结和骨髓、心脏和血管、肝脏和胆囊、肾脏、脑组织、食管、胃和肠黏膜、睾丸等器官和组织从大体解剖和镜下表现分别进行了描述,并描述了组织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

  三、临床特点

  (一)临床表现。

  增加“极少数儿童可有多系统炎症综合征(MIS-C)”,介绍了MIS-C的临床表现。

  (二)实验室检查。

  增加“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IgG抗体在发病1周内阳性率较低”和可能导致假阳性的情形,以及何种情况下可通过抗体检测进行诊断等内容。

  四、诊断标准

  将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阳性作为疑似病例诊断依据之一。

  五、临床分型

  对成人和儿童重型病例诊断标准进行了适当修改。

  六、增加“重型/危重型高危人群”的判定标准

  七、调整了成人和儿童“重型/危重型早期预警指标”

  八、鉴别诊断

  增加“儿童患者出现皮疹、黏膜损害时,需与川崎病鉴别”。

  九、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增加“对于确诊病例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十、治疗

  (一)抗病毒治疗。

  对试用的抗病毒药物做了简要小结。某些药物经临床观察研究显示可能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但仍未发现经严格“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证明有效的抗病毒药物。建议应在病程早期使用具有潜在抗病毒作用的药物,并重点应用于有重症高危因素及有重症倾向的患者。

  不推荐单独使用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和利巴韦林,不推荐使用羟氯喹或联合使用阿奇霉素。

  α-干扰素、利巴韦林(建议与干扰素或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联合应用)、磷酸氯喹、阿比多尔可继续试用,在临床应用中进一步评价疗效及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不建议同时应用3种以上抗病毒药物。

  (二)补充了糖皮质激素治疗适应证(氧合指标进行性恶化、影像学进展迅速、机体炎症反应过度激活状态的患者)、剂量及疗程。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呼吸支持:根据PaO2/FiO2分级(200~300 mmHg、150~200 mmHg和<150 mmHg)分别采取不同的呼吸支持措施,如鼻导管或面罩吸氧、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和有创机械通气,强调要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有无改善,如无改善,应及时更换呼吸支持措施。

接受氧疗的患者,如无禁忌症,建议同时实施俯卧位通气,即清醒俯卧位通气,俯卧位治疗时间应大于12小时。

  2.增加“气道管理”相关内容,细化“体外膜肺氧合(ECMO)”的启动时机、ECMO指征和ECMO模式选择、推荐初始设置等。

  3.增加预防性“抗凝治疗”的适应证,如果发生血栓栓塞事件时,按照相应指南进行抗凝治疗。

  4.增加“儿童多系统炎症综合征”的治疗原则,如静脉用丙种球蛋白(IVIG)、糖皮质激素及口服阿司匹林等。

  (四)增加“早期康复”。

  强调要“重视患者早期康复介入,针对新冠肺炎患者呼吸功能、躯体功能以及心理功能障碍,积极开展康复训练和干预,尽最大可能恢复体能、体质和免疫能力。”

  十一、增加“护理”相关内容

  根据患者病情,明确护理重点并做好基础护理。强调对重症/危重症患者要“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重点监测血氧饱和度。”卧床患者要预防压力性损伤。按护理规范做好各种有创治疗、侵入性操作的护理。

  十二、出院标准和出院后注意事项

  对于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和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的患者,如核酸仍持续阳性超过4周者,建议“通过抗体检测、病毒培养分离等方法对患者传染性进行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出院。”

  十三、增加“预防”相关内容

  提出保持良好的个人及环境卫生、提高健康素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科学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就诊等防控建议。




  2020年3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以下简称“第七版”),现解读如下。

  一、前言

  在前言部分,增加“通过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我国境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大多数省份疫情缓解,但境外的发病人数则呈上升态势。”

  “随着对疾病临床表现、病理认识的深入和诊疗经验的积累,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病的早诊早治,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最大可能避免医院感染,同时也要注意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传播和扩散。”

  二、传播途径

  增加“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注意粪便及尿对环境污染造成气溶胶或接触传播。”

  三、增加“病理改变”

  按照大体观、镜下观分别对“肺脏、脾脏及肺门淋巴结、心脏和血管、肝脏和胆囊、肾脏、脑组织、肾上腺、食管、胃和肠管等器官”进行描述。以肺脏和免疫系统损害为主。其他脏器因基础病不同而不同,多为继发性损害。

  四、临床表现

  (一)增加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临床表现描述。

  如“孕产妇临床过程与同龄患者接近。”“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典型,表现为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为精神弱、呼吸急促。”

  (二)病原学检测。

  删除“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增加“采用RT-PCR或/和NGS方法”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强调“检测下呼吸道标本(痰或气道抽取物)更加准确。”

  (三)增加血清学检测。

  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多在发病3-5天后阳性,IgG抗体滴度恢复期较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增高。

  五、诊断标准

  (一)对流行病学史中的“聚集性发病”做出解释,即“2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二)临床表现中的“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修改为“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三)确诊病例在原有核酸检测和测序基础上增加“血清学检测”作为依据,即“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和IgG阳性”或“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也可确诊。

  六、临床分型

  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

  重型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定义。

  成人的重型标准没有变化,增加儿童重型标准:

  1.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2.静息状态下氧饱和度≤92%;

  3.辅助呼吸(呻吟、鼻翼扇动、三凹征),发绀,间歇性呼吸暂停;

  4.出现嗜睡、惊厥;

  5.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七、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增加“重型、危重型临床预警指标”

  (一)成人

  1.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下降;

  2.外周血炎症因子如IL-6、C-反应蛋白进行性上升;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肺内病变在短期内迅速进展。

  (二)儿童

  1.呼吸频率增快;

  2.精神反应差、嗜睡;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影像学显示双侧或多肺叶浸润、胸腔积液或短期内病变快速进展者;

  5.3月龄以下的婴儿或有基础疾病(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呼吸道畸形、异常血红蛋白、重度营养不良等)、有免疫缺陷或低下(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八、增加疑似病例排除标准。

  疑似病例排除需满足: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

  九、治疗

  (一)一般治疗中的氧疗措施,增加“有条件可采用氢氧混合吸入气(H2/O2 : 66.6%/33.3%)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删除“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改为“要注意上述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增加“对孕产妇患者的治疗应考虑妊娠周数,尽可能选择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以及是否终止妊娠后再进行治疗的问题,并知情告知。”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根据病理气道内可见黏液及黏液栓形成,为改善通气,有创机械通气增加“根据气道分泌物情况,选择密闭式吸痰,必要时行支气管镜检查采取相应治疗。”

  2.增加“体外膜肺氧合(ECMO)相关指征”:①在FiO2>90%时,氧合指数小于80mmHg,持续3-4小时以上;②气道平台压≥35cmH2O。

  3.循环支持调强调“进行无创或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在救治过程中,注意液体平衡策略,避免过量和不足。”

  4.增加“肾功能衰竭和肾替代治疗”:除了查找肾功能损伤的原因外,对于肾功能衰竭的重症患者可选择连续性肾替代治疗(CRRT),同时给出治疗指征。

  5.对重型、危重型患者存在细胞因子风暴的,为清除炎症因子,阻断“细胞因子风暴”,增加“血液净化治疗”。

  6.增加“托珠单抗”用于免疫治疗:适应证为“双肺广泛病变者及重型患者,且实验室检测IL-6水平升高者”。给出了具体用法、用量,要注意过敏反应,有结核等活动性感染者禁用。

  7.其他治疗措施中增加“儿童重型、危重型病例可酌情考虑使用静脉滴注丙种球蛋白。妊娠合并重型或危重型患者应积极终止妊娠,剖腹产为首选。”

  (四)中医治疗增加了危重型出现机械通气伴腹胀便秘或大便不畅,以及人机不同步情况下的中药使用。

  十、“解除隔离标准”改为“出院标准”

  (一)出院标准仍为4条,前3条没变。第4条增加“痰、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连续两次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改为“至少间隔24小时”。

  (二)出院后注意事项。鉴于有少数出院患者出现核酸检测复检阳性的问题,为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和隔离,将“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改为“应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同时要求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以下是第七版方案全文






国家卫健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解读


  2020年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以下简称“第六版”),现进行解读如下。

  一、传播途径

  传播途径将“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改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接触”前增加“密切”二字。增加“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中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二、临床表现

  重症患者严重者除了“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外,还可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实验室检查,强调“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标本采集后尽快送检。”

  三、诊断标准

  第六版诊断标准取消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区别。统一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

  疑似病例判定分两种情形。一是“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二是“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且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确诊病例需有病原学证据阳性结果(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四、临床分型

  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对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增加“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 × [大气压(mmHg)/760]”。

  将“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按重型管理。

  五、鉴别诊断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症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提出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

  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轻型表现需与其它病毒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相鉴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主要与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及肺炎支原体感染鉴别。

  强调“对疑似病例要尽可能采取包括快速抗原检测和多重PCR核酸检测等方法,对常见呼吸道病原体进行检测。”

  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删除“关于湖北省对临床诊断病例的处置要求”。

  删除“疑似病例”排除标准,疑似病例的解除隔离标准和“解除隔离标准”相一致。

  七、治疗

  1.根据病情确定治疗场所。删除“疑似及确诊病例”,改为“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抗病毒治疗:删除“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方法。”在试用药物中,增加“磷酸氯喹(成人500mg,每日2次)和阿比多尔(成人200mg,每日3次)”两个药物。利巴韦林建议与干扰素或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联合应用。试用药物的疗程均不超过10天。建议在临床应用中进一步评价目前所试用药物的疗效。不建议同时应用3种及以上抗病毒药物,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作用时应停止使用相关药物。

  3.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增加“康复者血浆治疗”,建议适用于病情进展较快、重型和危重型患者。用法用量参考《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一版)》。

  4.其他治疗措施:将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修改为“有条件的可考虑使用血浆置换、吸附、灌流、血液/血浆滤过等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5.关于中医治疗。通过对病人观察治疗的深入,在总结分析全国各地中医诊疗方案、梳理筛选各地中医治疗经验和有效方药基础上,结合已印发的《关于推荐在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病例管理规范》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修正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延续上一版对疾病全过程的分期,将中医治疗分为医学观察期和临床治疗期(确诊病例),将临床治疗期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恢复期。医学观察期推荐使用中成药。临床治疗期推荐了通用方剂“清肺排毒汤”,并分别对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和恢复期从临床表现、推荐处方及剂量、服用方法三个方面予以说明。同时,在方案中增加了适用于重型、危重型的中成药(包括中药注射剂)的具体用法。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八、解除隔离和出院后注意事项

  解除隔离标准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

  1.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

  2.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

  3.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吸收好转;

  4.连续两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

  增加“出院后注意事项”:

  1.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患者出院后,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它病原体风险,建议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3.建议在出院后第2周、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修正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08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建议,经研究,我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中利巴韦林的用法用量进行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诊疗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修正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在对前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请参照执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医疗救治工作中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4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解读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2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它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 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试行第五版与试行第四版比对如下

蓝色字体为删除,绿色为修改红色为新增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该病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随着疾病认识的深入和诊疗经验的积累,我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进行了修订。
 

 

01

病原学特点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新型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常为多形性,直径60-140nm。其基因特征与SARSr-CoV和MERSr-CoV有明显区别。目前研究显示与蝙蝠SARS样冠状病毒(bat-SL-CoVZC45)同源性达85%以上。体外分离培养时,2019-nCoV 96个小时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而在Vero E6和Huh-7细胞系中分离培养需约6天。
 
对冠状病毒理化特性的认识多来自对SARS-CoV和MERS-CoV的研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02

流行病学特点


 
(一)传染源

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删除:老年人及有基础疾病者感染后病情较重,儿童及婴幼儿也有发病。)


03

临床特点

 

(一)临床表现

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潜伏期1-14天,多为3-7天
 
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值得注意的是重症、危重症患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
 
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删除:多在1 周后恢复。)
 
从目前收治的病例情况看,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预后较差。儿童病例症状相对较轻。
 
(二)实验室检查
 
发病早期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多数患者C反应蛋白(CRP)和血沉升高,降钙素原正常。严重者D-二聚体升高、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减少。
 
在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三)胸部影像学
 
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04

诊断标准

 

(一)疑似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聚集性发病;(删除: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4)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是指病原核酸检测阳性者。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2条。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05

临床分型

 

(一)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二)普通型


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三)重型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呼吸窘迫,RR≥30次/分;

2.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四)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06

临床鉴别

 

主要与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鉴别,与肺炎支原体、衣原体肺炎及细菌性肺炎等鉴别。此外,还要与非感染性疾病,如血管炎、皮肌炎和机化性肺炎等鉴别。

 

07

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仍考虑疑似病例,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删除:呼吸道或血液)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在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的患者,即便常见呼吸道病原检测阳性,也建议及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08

治疗

 

(一)根据病情(删除:严重程度)确定治疗场所
 
1.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危重型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二)一般治疗
 
1.卧床休息,加强支持治疗,保证充分热量;注意水、电解质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密切监测生命体征、指氧饱和度等。
 
2.根据病情监测血常规、尿常规、CRP、生化指标(肝酶、心肌酶、肾功能等)、凝血功能,动脉血气分析(删除:必要时)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复查胸部影像学。

3. (删除:根据氧饱和度的变化)及时给予有效氧疗措施,包括鼻导管、面罩给氧和经鼻高流量氧疗(删除:无创或有创机械通气等)
 
4.抗病毒治疗: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成人每次500万U或相当剂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2ml,每日2次)、洛匹那韦/利托那韦(200 mg/50 mg,每粒)每次2粒,每日2次,或可加用利巴韦林静脉注射(成人每次500mg,每日2次)。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同时要注意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治疗: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删除:加强细菌学监测,有继发细菌感染证据时及时应用抗菌药物。)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治疗原则

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2.呼吸支持:

(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

(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然而,此类患者使用无创通气治疗的失败率很高,应进行密切监测。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

(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接受有创机械通气患者应使用镇静镇痛药物。当患者使用镇静药物后仍存在人机不同步,从而无法控制潮气量,或出现顽固性低氧血症或高碳酸血症时,应及时使用肌松药物。当病情稳定后,应尽快减量并停用肌松药物。
 
(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3.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4.其他治疗措施

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有条件情况下,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有条件时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
 
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四)中医治疗
 
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下列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1.医学观察期

临床表现1:乏力伴胃肠不适
推荐中成药: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
临床表现2:乏力伴发热
推荐中成药: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

2.临床治疗期

(1)初期:寒湿郁肺

临床表现:恶寒发热或无热,干咳,咽干,倦怠乏力,胸闷,脘痞,或呕恶,便溏。舌质淡或淡红,苔白腻,脉濡。
 
推荐处方:苍术15g、陈皮10g、厚朴10g、藿香10g、草果6g、生麻黄6g、羌活10g、生姜10g、槟郎10g
 
(2)中期:疫毒闭肺
 
临床表现:身热不退或往来寒热,咳嗽痰少,或有黄痰,腹胀便秘。胸闷气促,咳嗽喘憋,动则气喘。舌质红,苔黄腻或黄燥,脉滑数。
 
推荐处方:杏仁10g、生石膏30g、瓜蒌30g、生大黄6g(后下)、生炙麻黄各6g、葶苈子10g、桃仁10g、草果6g、槟郎10g、苍术10g
推荐中成药: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
 
(3)重症期:内闭外脱

临床表现:呼吸困难、动辄气喘或需要辅助通气,伴神昏,烦躁,汗出肢冷,舌质紫暗,苔厚腻或燥,脉浮大无根。
 
推荐处方:人参15g、黑顺片10g(先煎)、山茱萸15g,送服苏合香丸或安宫牛黄丸
 
推荐中成药:血必净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
 
(4)恢复期:肺脾气虚
 
临床表现:气短、倦怠乏力、纳差呕恶、痞满,大便无力,便溏不爽,舌淡胖,苔白腻。
 
推荐处方:法半夏9g、陈皮10g、党参15g、炙黄芪30g、茯苓15g、藿香10g、砂仁6g(后下)
 


09

接触隔离和出院标准

 

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10

转运原则

 

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11

医院感染控制

 

(此章节按照: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其他注意事项等三方面介绍)

(一)严格执行标准预防
 
医务人员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根据医疗操作可能传播的风险,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病区管理、环境通风、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和医疗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最大可能避免医院感染发生。
 
(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1. 所有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均应佩戴医用口罩。

2. 预检分诊处:穿工作服、工作帽,戴医用外科口罩。

3. 发热门诊、呼吸科门诊、急诊、感染性疾病科和隔离病房:日常诊疗活动和查房时,穿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戴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采集呼吸道样本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加戴乳胶手套;气管插管、支气管镜检查、气道护理和吸痰等可能发生气溶胶或喷溅操作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乳胶手套、穿医用防护服(可加一次性防渗透隔离衣),必要时佩戴呼吸头罩。
 
4.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穿脱流程穿脱个人防护装备,禁止穿着个人防护装备离开污染区,以避免各个分区的交叉污染。
 
5.医疗机构应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加强症状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者应及时排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隔离病区的医务人员和患者通道应分开,医务人员通道应设置缓冲区。
2. 戴手套不能替代手卫生。
3. 患者及陪诊人员应佩戴口罩。

参考来源:
1. 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2020-1-27。
2. 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2020-2-3.



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有效降低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机构内的传播风险,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开展全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尤其是对高风险科室如发热门诊、内科门诊、儿科门诊、急诊、ICU和呼吸病房的医务人员要重点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早控制。

  (三)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如消毒产品和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隔离衣、眼罩等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手卫生是感染防控的关键措施。

  (四)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人员免疫力。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五)加强感染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加强对感染防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隐患,及时改进。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信息,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六)做好清洁消毒管理。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进行空气消毒,也可配备循环风空气消毒设备。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严格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的处理,严格终末消毒。

  (七)加强患者就诊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就诊患者的管理,尽量减少患者的拥挤,以减少医院感染的风险。发现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时,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患者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八)加强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就诊患者及其陪同人员的教育,使其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知识,指导其正确洗手、咳嗽礼仪、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等。

  (九)加强感染暴发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感染暴发的风险。增强敏感性,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暴发或暴发后,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或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二、重点部门管理

  (一)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留观室或抢救室加强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

  3.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发热门诊出入口应当设有速干手消毒剂等手卫生设施。

  4.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严格按照《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见附件)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5.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

  6.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7.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及陪同人员提供口罩并指导其正确佩戴。

  (二)急诊。

  1.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引导发热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2.合理设置隔离区域,满足疑似或确诊患者就地隔离和救治的需要。

  3.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预防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诊疗环境的管理。实施急诊气管插管等感染性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诊疗措施时,应当按照接治确诊患者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4.诊疗区域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

  5.采取设置等候区等有效措施,避免人群聚集。

  (三)普通病区(房)。

  1.应当设置应急隔离病室,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隔离与救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2.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隔离、救治和转诊。

  3.疑似或确诊患者宜专人诊疗与护理,限制无关医务人员的出入,原则上不探视;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在负压病房。

  4.不具备救治条件的非定点医院,应当及时转到有隔离和救治能力的定点医院。等候转诊期间对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和救治措施。

  5.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处理。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合适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设置负压病区(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管理。

  2.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患者可以同室安置。

  3.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进出隔离病房,应当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正确实施手卫生及穿脱防护用品。

  (2)应当制定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制作流程图和配置穿衣镜。配备熟练感染防控技术的人员督导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穿脱,防止污染。

  (3)用于诊疗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当专人专用。若条件有限,不能保障医疗器具专人专用时,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规范的清洁和消毒。

  4.重症患者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5.严格探视制度,原则上不设陪护。若患者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6.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规定,进行空气净化。

  三、医务人员防护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二)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防护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做到以下防护。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

  3.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插管前手动通气和支气管镜检查等)时:(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者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三)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手套前应当洗手,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应当立即流动水洗手。

  (六)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四、加强患者管理

  (一)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规范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隔离区。

  (二)患者进入病区前更换患者服,个人物品及换下的衣服集中消毒处理后,存放于指定地点由医疗机构统一保管。

  (三)指导患者正确选择、佩戴口罩,正确实施咳嗽礼仪和手卫生。

  (四)加强对患者探视或陪护人员的管理。

  (五)对被隔离的患者,原则上其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减少患者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止患者对其他患者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疑似或确诊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更换干净衣服后方可离开,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七)疑似或确诊患者死亡的,对尸体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3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填塞患者口、鼻、耳、肛门等所有开放通道;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随患者或家属带回家。


附件

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

  一、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区穿戴防护用品程序

  (一)医务人员通过员工专用通道进入清洁区,认真洗手后依次戴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帽子或布帽、换工作鞋袜,有条件的可以更换刷手衣裤。

  (二)在进入潜在污染区前穿工作服,手部皮肤有破损或疑似有损伤者戴手套进入潜在污染区。

  (三)在进入污染区前,脱工作服换穿防护服或者隔离衣,加戴一次性帽子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共穿戴两层帽子、口罩)、防护眼镜、手套、鞋套。

  二、医务人员离开隔离病区脱摘防护用品程序

  (一)医务人员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先消毒双手,依次脱摘防护眼镜、外层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和外层一次性帽子、防护服或者隔离衣、鞋套、手套等物品,分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次消毒手,进入潜在污染区,换穿工作服。

  (二)离开潜在污染区进入清洁区前,先洗手与手消毒,脱工作服,洗手和手消毒。

  (三)离开清洁区前,洗手与手消毒,摘去里层一次性帽子或布帽、里层医用防护口罩,沐浴更衣,并进行口腔、鼻腔及外耳道的清洁。

  (四)每次接触患者后立即进行手的清洗和消毒。

  (五)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或者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立即更换。

  (六)下班前应当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方案

(第二版)

  一、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的组织工作。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要按照规定组织急救中心做好转运工作。

  二、急救中心应当安排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和救护车承担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转运工作。

  三、承担转运任务的医务人员、司机应按照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医务人员管理方式严格闭环管理,工作期间不安排执行其他日常转运任务,每个工作周期结束后根据本地防控规定落实健康监测要求。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统筹做好闭环管理相关食宿保障。

  四、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转运车辆原则上应为负压救护车。原则上应当1车转运1人,对于同一毒株的感染者,1车可转运多人。急救中心、相关医疗机构、隔离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转运救护车应随车配备必要的生命支持设备、防护用品、消毒剂(含快速手消毒剂)等,保障患者转运安全。救护车及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应专车专用。急救中心、定点救治医院和新冠病毒感染者隔离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停放转运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护车。

  六、原则上每转运1车次均应对救护车进行终末消毒,连续转运同一毒株的感染者时可在完成本次转运任务后集中进行终末消毒。转运车辆、车载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消毒效果评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有关标准执行。

  七、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地理区位、人口分布等,统筹建立一定数量的标准化救护车洗消中心,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网格化布局,在发生大规模聚集性疫情时确保转运救护车随时可就近进行规范洗消,防止因洗消中心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而影响救护车洗消质量和洗消效率。

  八、原则上医务人员和司机每执行1车次转运任务后应更换全套个人防护用品,连续转运同一毒株的感染者时可完成本次转运任务后集中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但同一套个人防护用品连续使用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急救中心、洗消中心应设置规范的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穿脱场所,配备数量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手卫生设施、穿衣镜、防护用品穿脱流程图、防护用品柜或架、医疗废物容器等。医务人员和司机应当在规定的区域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具体穿戴及脱摘防护用品流程见附件。

  九、医务人员和司机上岗前要进行核酸检测,工作过程中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并做好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一旦发生感染职业暴露或发现健康状况异常,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要求报告。

  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急救中心要严格落实国家感染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感染防控工作,强化转运及洗消人员感染防控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一、转运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及流行病学史等高风险人员时,转运要求参照本方案相关内容执行。

  十二、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和日常急救转运工作。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强化急救力量配置,配足、配齐急救车辆,提高指挥调度能力,扩容急救热线,加强值班值守,确保120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有人接听,同时加强调度人员培训,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调派,确保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转运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好日常急救转运需求。


附件: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出车接感染者→感染者戴外科口罩(病情允许时戴医用防护口罩)→将感染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感染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车辆及设备消毒、脱摘个人防护用品。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用品流程

  穿戴防护用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口罩密闭性测试,确保密闭性良好)→穿防护服→戴手套→戴护目镜/防护面屏→必要时选穿鞋套。(全面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确保穿戴符合规范。)

  脱摘个人防护用品流程:进入一脱间(区),手卫生→摘除护目镜/防护面屏→手卫生→脱除医用防护服、手套、鞋套(从内向外向下反卷,动作轻柔,防护服、手套、鞋套一并脱除)→手卫生→进入二脱间(区)→摘除帽子和医用防护口罩→手卫生→戴医用外科口罩→进入清洁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方案(第二版)》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参与转运的医务人员、司机严格进行闭环管理;

  二是急救中心、定点救治医院和新冠病毒感染者隔离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停放转运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护车;

  三是各地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地理区位、人口分布等,统筹建立一定数量的标准化救护车洗消中心,在辖区内进行网格化布局;

  四是急救中心、洗消中心应设置规范的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穿脱场所;

  五是各地要统筹做好辖区内新冠病毒感染者和日常急救转运工作,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转运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好日常急救转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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