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南发布(附:国家卫健委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2020-03-18 来源:湖南省卫健委 作者:湖南药事服务网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0-03-23

  2020年3月22日,经省委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省委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发《湖南省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南》,全文如下: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为科学精准指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发的《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可不戴口罩的情形

  下列情形,可不戴口罩:

  1. 公共场所。处于户外、田间地头、公园景区、街道、小区等空旷通风且人员不密集的地方;居家且家庭成员没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个人独处,或与少量熟知的健康人员共处;非群体性的室内体育运动;与熟知健康人员一起进行户外体育运动。

  2. 会议、活动等工作场所。按规定进行会场消毒、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会场通风良好、参会人数控制在适当规模、座席间隔不少于1米的会场;在户外空旷地带举行的小规模公务活动;个人独居一室办公,或与健康的同事同处一室办公;在通风良好、人员间隔大于1米的隔断式办公区办公。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车间、工地等生产场所。通风良好、员工身体健康、作业间距适宜的车间;开放式建筑工地、高空作业、道路施工等户外工地;符合防控要求的工厂(工地)员工宿舍。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执行由企业视情决定。

  4. 其他符合防控要求不需要戴口罩的情形,可不戴口罩。

  二、必须戴口罩的情形

  下列情形,应按规范要求佩戴口罩:

  1. 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感冒症状或自我感觉不适者;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者;职业暴露人员;餐饮从业人员和单位食堂工作人员等。

  2. 重点场所。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大中型超市商场、宾馆公共空间、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图书馆、演艺、网吧、理发店、美容院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其他通风不良的密闭公共场所等。

公众外出时宜随身携带口罩,视情况佩戴。此前下发的疫情防控有关指令与本指南不符的,应视情调整。


  温馨提示:众所周知“防疫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戴口罩”,经科学研究表明,新冠病毒携带者与健康者近距离交谈时,若双方都未佩戴口罩,传染率高达90%;若健康者戴了口罩,而新冠病毒携带者未佩戴口罩,传染率会降至30%;如果新冠病毒携带者一方戴了口罩,飞沫量会大大减少,传染率降至5%;而双方都戴了口罩,传染率仅1.5%。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  

  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防护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处于人员密集的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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