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药政函〔20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有关制定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部署和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国内专利即将到期尚未提出注册申请及临床供应短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进行遴选论证,制定了《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临床试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优先审评审批等方面予以支持。
附件: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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