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受法律保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医师法》修改咨询专家权威解读
2021-08-25 来源:健康界 作者:刘文阳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医师法》修改咨询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的郑雪倩对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进行权威解读。

  “超说明书用药”,原本是一个违反规范的词汇。然而,医生在救治工作中,药品说明书更新跟不上临床实践的步伐,使得医生有药不敢用,或者因此引发医患纠纷。

  郑雪倩介绍,《医师法》实际上是赋予医生一定的权利。在救治中间,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在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以后,在探索性医疗的治疗中不能受限。

  说明书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人大通过的《医师法》法律位阶、效力更高,医生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就有了法治化依据,“可以挺紧腰杆来使用了”。

  相关研究:

  刊登于2021年第30期《药物流行病学杂志》上的一篇研究,检索了2013年1月~2020年10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超说明书用药类型、判罚结果、判罚缘由等。

  符合研究范畴的案例 26 例中,超剂量用药和超适应证用药的现象最普遍,分别占34.62%和30.77%(表1)。最终 7 例( 26.92%) 判决医方无责; 因超说明书用药以外的医疗过错致使医方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有5例(19.23%) ; 14例( 53.8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因超说明书用药判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最高需承担 95%的赔偿责任(表2)。

  有13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了判罚缘由。其中,6例( 42.86%) 存在医方告知不完整,履行保护患者知情权不充分的问题; 4 例( 28.57%) 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存在用药过错; 1 例( 3.85%) 告知存在不足,且超说明书用药未经医院相关部门备案; 2 例( 7.69%) 医方不但未充分告知,且病历中未记载超说明书用药原因。

图:祁骏升,计雅纯,李娟.超说明书用药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21,30(05):3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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