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7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多潘立酮制剂(包括多潘立酮片、多潘立酮分散片、多潘立酮口腔崩解片、多潘立酮胶囊、多潘立酮混悬液、马来酸多潘立酮片)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多潘立酮制剂修订要求(见附件1、2),于2023年1月24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多潘立酮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多潘立酮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附件1
多潘立酮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注:此次修订包括多潘立酮片、多潘立酮分散片、多潘立酮口腔崩解片、多潘立酮胶囊、多潘立酮混悬液、马来酸多潘立酮片。
一、【不良反应】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到多潘立酮制剂(含马来酸多潘立酮)以下不良反应/事件(这些不良反应/事件来自于无法确定样本量的自发报告,难以准确估计其发生频率):
⑴胃肠系统:口干、恶心、呕吐、嗳气、胃灼热、消化不良、胃食道反流、腹痛、腹胀、腹部不适、腹泻、便秘。
⑵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眩晕、嗜睡、震颤、锥体外系反应。
⑶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瘙痒、红斑疹、斑丘疹、荨麻疹、多汗。
⑷精神疾病:失眠、倦怠、神经紧张不安。
⑸全身性疾病:乏力、口渴、发热、疼痛、水肿。
⑹免疫系统:超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⑺心脏器官:心悸、心律失常、心动过速。
⑻生殖系统及乳腺:溢乳、乳房疼痛、乳房肿胀、月经不调、男性乳腺发育。
⑼呼吸系统、胸及纵隔:胸闷、呼吸困难。
⑽泌尿系统:尿频、排尿困难。
⑾肌肉、骨骼:肌痉挛。
⑿代谢及营养类疾病:食欲减退。
二、【注意事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12岁以下儿童(尤其是婴儿)、体重小于35千克的青少年和成人慎用,且用药时密切监测不良反应。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附件2
多潘立酮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注:此次修订包括多潘立酮片、多潘立酮分散片、多潘立酮口腔崩解片、多潘立酮混悬液。
一、【不良反应】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到多潘立酮制剂(含马来酸多潘立酮)以下不良反应/事件(这些不良反应/事件来自于无法确定样本量的自发报告,难以准确估计其发生频率):
⑴胃肠系统:口干、恶心、呕吐、嗳气、胃灼热、消化不良、胃食道反流、腹痛、腹胀、腹部不适、腹泻、便秘。
⑵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眩晕、嗜睡、震颤、锥体外系反应。
⑶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瘙痒、红斑疹、斑丘疹、荨麻疹、多汗。
⑷精神疾病:失眠、倦怠、神经紧张不安。
⑸全身性疾病:乏力、口渴、发热、疼痛、水肿。
⑹免疫系统:超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⑺心脏器官:心悸、心律失常、心动过速。
⑻生殖系统及乳腺:溢乳、乳房疼痛、乳房肿胀、月经不调、男性乳腺发育。
⑼呼吸系统、胸及纵隔:胸闷、呼吸困难。
⑽泌尿系统:尿频、排尿困难。
⑾肌肉、骨骼:肌痉挛。
⑿代谢及营养类疾病:食欲减退。
二、【注意事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品不适用于12岁以下儿童(尤其是婴儿)、体重小于35千克的青少年和成人。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