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直属和联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我省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将专业理论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湖南省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报考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及《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卫人发〔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的有关要求,符合报考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三、专业理论考试有关事项
专业理论考试卷面总分为100分,时长120分钟。
(一)考试时间与地点
考试拟于2023年7月1日—2日,统一在长沙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专业设置
2023年度共设102个专业,详见《2023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和要求》),原医院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分析3个专业合并为药学专业。报考人员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和要求》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三)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真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成绩一律无效,报名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考人员分事业单位人员和非事业单位人员两类,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申报渠道和要求报名参考。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佐证材料,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仔细核对报考人员各项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信息一致,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和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其报考。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协助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报考程序
1.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湖南卫生人才网(www.hnwsrc.com),进入“2023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区”,按照规定程序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2023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并在本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0日-5月20日。
2.单位审核。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职数情况,严格审核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不得同意报考);非事业单位人员(含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按申报评审条件审核把关,在《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3.现场确认。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报名表》。5月22日—24日到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其他省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4.网上缴费。现场确认完成后,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卫生系列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考生于5月26日-6月4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专业理论考试费用的缴纳。
5.准考证打印。专业理论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6月26日-30日。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湖南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有效期
参评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专业理论考试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正高70%、副高80%的比例确定合格标准。参评各市州组织的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或自主评审单位参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参考条件,合格标准、有效期限和评价权重由评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确定。
(六)考试成绩加分规定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名单为准)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加3分,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
2.参加半年以上1年以下短期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加3分。
3.参加3个月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加3分,多次参加不重复加分。
4.脱贫县(名单详见附件4)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加3分,脱贫县参考加分人员名单拟于2023年6月26日—7月3日在湖南卫生人才网公示。请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如发现名单信息有误,请于7月4日17:00前向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反馈。市州卫生健康委核实后,统一汇总相关情况和人员名单于7月5日前报至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根据情况再次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再增补人员。
(七)专业理论考试免考对象
1.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14号)的有关规定,援藏、援疆1年及以上且考核(含年度和集中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在援派期间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专业技术人才,援派结束返回我省参评职称,在援派前职称基础上按规定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免专业理论考试。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外医疗队人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国合发〔2015〕4号)的有关规定,援外任务结束后,工作积极、业绩突出、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援派前职称基础上按规定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免专业理论考试。前述免专业理论考试人员,按2023年度申报参评要求提交相应评审材料,经面试(答辩)后,单列至特殊组别参加综合评审,择优通过。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名单为准),或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抗疫专项表彰奖励者,免专业理论考试,且可按报考条件中学历要求降低一档,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按2023年度申报参评要求提交相应评审材料,经面试(答辩)后,单列至特殊组别参加综合评审。此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
3.2021年度综合成绩保留人员在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申报参评2023年度评审,同时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报考条件。综合成绩保留人员选择参加2023年度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须按2023年度申报参评人员要求提交相应评审材料,经面试(答辩)后,方可计算新的综合成绩。如以保留成绩参评的,评审材料中的专业能力评价材料、业绩成果代表作和单位评分表无需提供。
(八)不得申报情形
1.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者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九)其它事项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名单为准),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提前一年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
2.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完成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后,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评审不单列,参加本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参评;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单列至特殊组别参加综合评审。
3.本次考试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8日
附件下载:
2.2023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附件2: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
专业编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1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4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5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6 |
内分泌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7 |
血液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8 |
传染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9 |
风湿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0 |
结核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1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2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3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4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5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6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7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8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9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20 |
计划生育 |
临床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
21 |
小儿内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22 |
新生儿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23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专业 |
24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25 |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
26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27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28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29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专业 |
30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专业 |
31 |
麻醉学 |
临床 |
麻醉专业 |
32 |
精神病学 |
临床 |
精神卫生专业 |
33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4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6 |
超声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7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8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专业 |
39 |
心电诊断学 |
临床 |
内科、心电诊断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40 |
脑电诊断学 |
临床 |
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41 |
疼痛学 |
临床 |
内科、外科、麻醉专业 |
42 |
介入治疗 |
临床 |
|
43 |
生殖医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44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4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46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47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48 |
职业卫生 |
公卫 |
|
49 |
环境卫生 |
公卫 |
|
50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
51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
52 |
放射卫生 |
公卫 |
|
53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54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55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
56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
57 |
卫生毒理 |
公卫 |
|
58 |
妇女保健 |
公卫 |
|
59 |
儿童保健 |
公卫 |
|
60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61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62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妇产科专业 |
63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64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科专业 |
65 |
中医骨伤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66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6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科专业 |
68 |
中医针灸科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科专业 |
69 |
中医推拿科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科专业 |
70 |
中医皮肤病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71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
72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73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74 |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75 |
药学 |
药学 |
|
76 |
中药学 |
中药学 |
|
77 |
内科护理 |
护理 |
|
78 |
外科护理 |
护理 |
|
79 |
妇产科护理 |
护理 |
|
80 |
儿科护理 |
护理 |
|
81 |
中医护理 |
护理 |
|
82 |
卫生管理 |
技术 |
|
83 |
病理学技术 |
技术 |
|
84 |
放射医学技术 |
技术 |
|
85 |
超声医学技术 |
技术 |
|
86 |
核医学技术 |
技术 |
|
87 |
临床营养 |
技术 |
|
8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技术 |
|
89 |
放射肿瘤治疗技术 |
技术 |
|
9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技术 |
|
91 |
输血技术 |
技术 |
|
92 |
心电图技术 |
技术 |
|
93 |
脑电图技术 |
技术 |
|
94 |
口腔医学技术 |
技术 |
|
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技术 |
|
96 |
理化检验技术 |
技术 |
|
97 |
血吸虫病防治技术 |
技术 |
|
98 |
病案信息技术 |
技术 |
|
99 |
内科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临床 |
内科专业 |
100 |
外科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临床 |
外科专业 |
101 |
中医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中医 |
|
102 |
护理学(仅限申报基卫高人员报考) |
护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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