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第五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沂市修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平台销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4.69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4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9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彭某某通过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4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台州市某医院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中国医药供求网、中国药品销售网以及微信群,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1.76万元、罚款255.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叶某某等人违法生产经营假药案
2023年9月,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南昌市、鹰潭市等多地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原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含有司美格鲁肽成分的减肥药,涉案货值金额达3500万元。2023年11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万某等人无证经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4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松镇“康美资生堂女子护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万某、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无中文标识、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的注射剂,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万某、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2024年2月,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一、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公示于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二、司美格鲁肽、利拉鲁肽、替尔泊肽等药品是一类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部分品种被批准用于治疗肥胖和超重,但适用人群有严格限制。使用此类药品,应当经医生诊疗,凭处方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不属于适用人群自行选择用药,可能会引发胃肠道的严重不良反应,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此类药品,或者购买使用未经批准(宣称含有类似成分)的相关产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计量不准、掺杂使假等质量问题,无法保证治疗效果,还可能引发严重毒性反应,威胁生命安全。
● 京东商城入驻商家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富川千年健大药房进行调查,发现该药房通过京东商城销售处方药健兴肺力咳合剂时,处方来源不真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 饿百网入驻商家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3月,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安正和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万盛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饿百网销售肾石通颗粒等药品时,药师未在处方上复审签字,存在处方重复使用的风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 “本草铺网上中药店网站”入驻商家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案
2023年1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监测平台移送信息线索,对漳州老瑞林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新城佳园分店进行调查,通过“本草铺网上中药店网站”销售禁止网络销售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雄黄”,且无法提供购进记录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3月,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雄黄”108g、罚没款5.02万元等行政处罚。
● 药房网入驻商家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6月,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璧山区桐君阁皓轩药房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药房通过微信从个人李某某处购进阿利沙坦酯片等药品,再通过药房网销售,且该药房购进药品时未查验对方资质、未索取药品票据及随货同行单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8月,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等行政处罚。此外,本案中关于李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 美团平台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江西省甄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美团平台开设“甄康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贝复舒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滴眼液等药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等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请关注两个资质: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内容发布平台等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应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同时应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
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 李某通过快手、微信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等终止妊娠药品,涉案货值金额12.7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整改、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2.71万元、罚款19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 快团团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旗下微信小程序“快团团”上,以团长账号“猫家严选”销售外用药“日本久光贴”和“日本VG湿疹膏”,相关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279.3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关闭销售网页、没收违法所得8.67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 郭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药案
2022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郭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他人销售的医美产品是假药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通过微信多次在刘某某等人处购买肉毒毒素,并以物流快递等方式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62万元。
2023年7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9.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2万元、禁止在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并判决惩罚性赔偿金13.85万元。
● 黄某某通过微博、微信销售假药案
2022年2月,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线索,福建省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对当事人黄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制作并通过微博、微信宣传销售“疫苗解毒丸”,相关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11.5万元。
2023年8月,连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拼多多、微信入驻商户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年1月,根据有关单位移送线索,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黄某某、柯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拼多多、微信销售当事人自行生产的假冒黄道益活络油等产品,涉案货值金额947万元。
2022年6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柯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美团外卖平台网店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1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美团外卖平台网店“京东便利店(中潭路精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EVE QUICK”,涉案药品货值金额0.53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0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 京东商城网店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2年6月,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京东商城网店“莞都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京东商城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当红创伤乳膏”“二黄新伤软膏”,涉案货值4.29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2月,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小红书平台网店无证销售药品案
2022年7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小红书平台网店“收拾收拾的店”“小红薯62C0BC03的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小红书平台销售“民生21金维他多维元素片”等药品,货值金额0.17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1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拼多多商城网店无证销售药品案
2022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刘某民在拼多多商城经营的“万相美肤会所”和“优美养生会所”进行检查,发现刘某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等,涉案货值金额2.49万元。刘某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月,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第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对刘某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 淘宝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1年12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淘宝店铺“聊城特产东阿阿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OTC药品阿胶,货值金额1.02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4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2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京东商城入驻商家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2年5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线索对京东商城入驻商家“健安寿大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经营活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等行为,货值金额1.16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阿里巴巴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1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阿里巴巴某入驻商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药品连花清瘟胶囊,货值金额6.00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7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销售禁售药品案
2022年12月,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御春堂药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好立康牌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2022年第111号)附件、《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规定。2023年1月,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美团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3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美团入驻商家江西炜和堂电子商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家使用伪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品,违法所得1.13万元,涉案货值金额1.64万元。该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药满满商城入驻商家销售禁售药品案
2023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药满满商城入驻商家江西众诚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和睦店通过网络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等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4月,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3年1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黄山市屯溪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Panadol Extra paracetamol(必理痛)等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经查,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036万元。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3月,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销售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 京东商城入驻商家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京东商城入驻商家御贝康大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胶囊”。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4月,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店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企业应严格落实好审核管理责任,监测平台内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购药安全,营造合规有序的网售环境。
合规提示: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购进、销售药品;第三方平台应当落实好审核管理责任,对平台内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查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从业者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合规提示: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应当贯彻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审核管理,加强检查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时,注意查看企业是否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如发现无相关经营资质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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