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2024-10-09 来源:湖北省卫健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健委 作者:湖北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湖北省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保障用药安全,降低患者用药负担,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避免环境污染,根据《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因处方(含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下同)用量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无法拆零拼用或以约定计价单位合理拼用后所结余的药品。医疗机构因医师处方药品规格选择错误、给药错误或退药不当等不合理途径产生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

  所称约定计价单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便于拆零药品计费、提高管理效率,设置的小于药品最小包装单位的计价单位。医师处方药品用量无法用药品规格整数倍换算时,可采用约定计价单位进行计价,达到拆零计费、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的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会同医务、财务(价格)、医保、护理、院感、信息技术等部门具体负责结余药品管理,定期向医疗机构院务会汇报。

第二章 结余药品控制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规范优化药品遴选、采购、使用、清退或更换流程,充分考虑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需求,合理选择药品剂型和规格及时动态调整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以降低患者药品费用、保障用药安全为原则制定拆零计费的药品目录明确约定计价单位,对处方用量与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的药品实行“应拆尽拆”,以约定计价单位为最小单位或实际使用数量进行收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不得拆零计费。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集中配置药品并实行拆零计费。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合理结余药品目录,做到账物相符合理结余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应进销存相符。

  第八条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原则,根据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及患者实际情况尽可能选择适宜剂型、规格或可拆零计费的药品,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并加强医患沟通,将临床用药的情况及时告知患者。

  第九条 护士等医务人员执行用药医嘱时,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确保给药正确,保证用药安全,避免浪费。应及时执行用药医嘱变更和办理退药,确保患者发生费用与实际用药一致。

第三章 结余药品收回与使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院感管理、药品管理以及护理操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结余药品使用的环节管理。医疗机构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精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医技科室结余药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集中配置所结余的药品。临床、医技科室等药品使用部门应设置专门区域临时存放结余药品,及时将结余药品交由药学部门收回入库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定期对结余药品进行质量检查、收回、登记和入库。登记的内容包括结余部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单价、总额、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结余入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定期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医疗机构财务、医保部门审核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同时根据结余情况填写《湖北省医疗机构合理结余药品明细表》,每年向同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当地临床药学质控中心。

第四章 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加强对结余药品收回使用后形成收益的管理。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医院财务审批流程执行。专项资金限用于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公益性项目的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每年将结余药品收益及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在院内公布结余药品的科室、数量及价值金额、资金使用的事由及额度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违反医疗、药品、资金及医保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使用不适宜,原因分析不合理的;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不符,经查证属实的;

  (四)串换、多记、虚记药品的;

  (五)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六)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七)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细则和相关目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年3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处方或用药医嘱调剂和使用等过程中(包括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配置过程),因为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无法拆零用或以约定计价单位合理拼用后所结余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除外)。医疗机构因医师处方药品规格选择错误、给药错误或退药不当等不合理途径产生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

  所称约定计价单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便于拆零药品计费、提高管理效率,设置的小于药品最小包装单位的计价单位。医师处方药品用量无法用药品规格整数倍换算时,可采用约定计价单位进行计价,达到拆零计费、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的效果。对处方用量与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的药品实行“应拆尽拆”,以约定计价单位为最小单位或实际使用剂量进行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护理部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医嘱管理、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原则,根据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及患者实际情况,尽可能选择适宜剂型、规格或可拆零计费的药品,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并加强医患沟通,务必将临床用药的情况及时告知患者,对因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药品结余做好解释工作,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信息、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不得拆零计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会同医务、财务、医保、护理、院感、信息技术等部门具体负责结余药品管理,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医疗机构财务、医保部门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加强对结余药品收回使用后形成收益的管理。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和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医保政策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每年将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保障局报备,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同时,根据结余情况填写《自治区医疗机构合理结余药品明细表》(详见附件),每年向同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并同步报送属地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每季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对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说明结余的项目、数量、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处理;涉及违反医疗、药品、资金及医保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遴选不适宜,原因分析不合理的;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剂量不符,查证属实的;

  (四)以零散包装药品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

  (五)串换、多记、虚记药品的;

  (六)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七)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八)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7月8日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4年9月3日

下载:

1./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暂行办法.docx

2./自治区医疗机构合理结余药品明细表.docx

实时在线
5652人

版权所有:湖南省药学会     主办单位:湖南省药学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01422439U
备案号: 湘ICP备19000421号-1(湘)-经营性2023-0166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111020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