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
2024-12-21 来源:湖南省卫建委 作者:湖南省卫建委药政处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12日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成立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下同)在各成员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基础上,成立由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由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医联体药事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组织制定医联体内用药遴选和调整制度。

  (二)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目录。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参照《湖南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见附件),以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注重上下用药衔接,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使用频度高、剂型规格适宜的药品,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并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目录遴选时要规范遴选程序,充分论证并做好遴选记录,确保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规范适宜、科学合理。各成员单位应在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切实打通县乡村用药衔接渠道,保证治疗的延续性。

  (三)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医疗机构在配备糖尿病、高血压、慢阻肺用药以及儿童用药时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要与所在医联体牵头单位基本实现联动;村卫生室要与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实现联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胃肠炎、腹泻等重点疾病化学药品。在规范基层用药目录的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扩大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特别是用药配备品种数低于全省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215种)的,应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鼓励依托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建设医联体中心药房(药品供应调剂中心),牵头单位不是中医医院的,可以依托区域内中医医院建立共享中药房(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供应调剂中心),畅通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渠道。

  (四)完善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充分考虑药品供应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的变化,及时收集审核各成员单位用药计划,对使用量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药品及时调出采购计划,审核形成医联体药品采购计划。审核后的采购计划可由各成员单位分别实施采购,也可由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统一采购。对成员单位确有临床诊疗需求且经过牵头单位审核,但成员单位无法采购的药品,可由中心药房在医联体成员单位内部进行调配。

  (五)提升基层药品配送能力建设。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医联体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明确配送企业要求,建立准入与淘汰制度,严格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择优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对于基层反映的药品配送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医保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与配送企业建立会商协作机制,督促配送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优化偏远地区配送方式,切实保障药品配送的及时性。

  (六)提高基层药学服务内涵。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医联体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和标准,实行医联体内总药师制度,统筹医联体内药学资源,推动优质资源下沉,逐步实现药师资源共享、药学服务同质化。加强药师队伍能力建设,拓展药学服务内涵,通过处方实时审核、互认共享、事后点评,为复诊患者在线开具合格处方,鼓励药师积极开展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居家药学服务等。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区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完善处方点评工作标准和流程,规范成员单位诊疗用药行为。

  (七)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医联体中心药房建立区域短缺药品保供中心,适当储备国家和省级短缺易短缺清单内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紧密型医联体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登记机构的用药目录。对于在基层有供应风险的品种,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程序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制定分类应对措施。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12月31日前)。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情况,指导各紧密型医联体制定医联体药品联动管理实施方案,组建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

  (二)调整用药目录(2025年4月30日前)。在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所有紧密型医联体在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医联体用药目录的制定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各成员单位在2025年4月30日前,依托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调整优化本单位用药目录。

  (三)完善联动机制(2025年5月至2027年)。2025年5月起,以县为单位明确区域内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各紧密型医联体建立完善内部用药联动管理机制。到2027年,全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实施要求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省级组织、市级指导、县级落实的原则,聚焦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注重偏远地区和基层用药需求,推进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各级临床用药质控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紧密型医联体要充分考虑各成员单位的实际,细化各项工作举措,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取得实效。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加强统筹指导,研究完善提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化水平的政策措施。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基层用药评估,加强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监测,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困难。2025年5月30日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将本地工作推进情况(包括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情况、医联体用药目录制定变化情况、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品种优化调整和配备使用情况等)报至省卫生健康委。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6年、2027年12月10日前,将基层用药品种优化调整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我委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附件:湖南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

附件

湖南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

  一、遴选原则。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程序规范、询证决策、公开透明、衔接政策、保障供应、动态优化”的原则,以临床应用为基础,与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相协同,立足稳定生产供应,注重药品循证证据、临床使用实际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充分考虑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全面听取成员单位意见,合理遴选紧密型医联体适用药品种类,健全完善医联体用药动态遴选机制和程序。

  二、遴选范围。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坚持以临床急需和患者可及为导向,突出急(抢)救、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用药和老年、妇女、儿童用药等需求,以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保药品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使用频度高,各成员单位能够配备的药品品种。

  三、遴选组织。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的遴选由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依据遴选的原则和范围,结合诊疗技术发展,综合评估区域内药品配备使用和供应保障情况,适当增加糖尿病、高血压、慢阻肺和消化系统疾病(含胃肠炎、腹泻)、地方常见病、儿童用药、缺药登记频次较多等药品种类,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论证形成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按程序动态调整优化。对于当次进入和剔除医联体用药目录的药品清单,牵头单位每季度要组织评估,确保医联体用药目录制定的合理科学。

  四、目录应用。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供各成员单位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时参考使用。各成员单位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优先实现糖尿病、高血压、慢阻肺用药和胃肠炎、腹泻、地方病用药上下联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备医联体用药目录中适合长期处方管理的慢性病药品。各成员单位的用药目录调整优化按照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组织实施。

  五、监测优化。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和应用评估,推动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和协同政策。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实际,细化指导原则,明确具体要求,指导规范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要求,以紧密型医联体为单元,具体抓好紧密型医联体用药品种目录遴选和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基层高质量药品供应与药学服务均衡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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