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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2019-10-09 来源:湖南省卫健委 作者:

湘卫医发[2012]54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录》共收录临床常用的146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及《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等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及有关要求,对本机构现有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梳理,调整制定本机构新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凡列入本《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在各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目录中不得降低管理级别,但可提高管理级别。各医疗机构新修订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应用本《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应用本《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省卫生厅审批备案。

  四、进一步明确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参考样式见附件3)。

  五、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管,保证《目录》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曾清,联系电话:0731-84822200(兼传真)

附件:1、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参考样式)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印发





文件下载:/印发湖南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湘卫医发〔2012〕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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