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我部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2月21日
附件一: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合并归类的剂型 |
包含的具体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
丸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剂 |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入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01号“短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赖脯胰岛素、重组赖脯胰岛素、门冬胰岛素、谷赖胰岛素。
2.西药部分第104号“人中效胰岛素”包括: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
3.西药部分第106号“普通胰岛素预混”包括:精蛋白锌胰岛素(3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30R)、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40/60)、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50/5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混合(30/70)、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预混30/70)、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预混50R)、50/5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107号“胰岛素类似物预混”包括:门冬胰岛素50、门冬胰岛素30、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50R)。
5.西药部分第110号“长效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6.西药部分第158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
19 |
复方胰酶散 |
2 |
复方颠茄铋镁片 |
20 |
复合乳酸菌胶囊 |
3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
21 |
盖胃平片 |
4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
22 |
海藻酸铝镁颗粒 |
5 |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
23 |
硫糖铝小檗碱片 |
6 |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
24 |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
7 |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
25 |
龙胆碳酸氢钠散 |
8 |
复方芦荟维U片 |
26 |
铝镁颠茄片 |
9 |
复方木香铝镁片 |
27 |
铝镁混悬液 |
10 |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
28 |
铝镁加混悬液 |
11 |
复方尿囊素片 |
29 |
神黄钠铝胶囊 |
12 |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
30 |
鼠李铋镁片 |
13 |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
31 |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
14 |
复方维生素U胶囊 |
32 |
维U颠茄铝胶囊 |
15 |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
33 |
维U颠茄铝胶囊Ⅱ |
16 |
复方消化酶胶囊 |
34 |
维U颠茄铝镁胶囊 |
17 |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
35 |
维U颠茄铝镁片 |
18 |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
36 |
维U颠茄铝镁片Ⅱ |
7.西药部分第712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8.西药部分第912号“动物骨多肽制剂”包括:骨肽、骨肽(Ⅰ)、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
9.西药部分第1097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10.西药部分第116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氨酚咖黄烷胺片 |
47 |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
2 |
氨酚美伪滴剂 |
48 |
复方氨酚烷胺片 |
3 |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
49 |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
4 |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
50 |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
5 |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
51 |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
6 |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
52 |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
7 |
氨酚伪麻胶囊 |
53 |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
8 |
氨酚伪麻咀嚼片 |
54 |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
9 |
氨酚伪麻颗粒剂 |
55 |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
10 |
氨酚伪麻美芬胶囊 |
56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
11 |
氨酚伪麻美芬片 |
57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
12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
58 |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
13 |
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
59 |
复方锌布颗粒剂 |
14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
60 |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
15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
61 |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
16 |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
62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17 |
氨酚伪麻那敏片 |
63 |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
18 |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
64 |
咖酚伪麻片 |
19 |
氨酚伪麻片 |
65 |
科达琳 |
20 |
氨金黄敏颗粒 |
66 |
柳酚咖敏片 |
21 |
氨咖黄敏胶囊 |
67 |
洛芬葡锌那敏片 |
22 |
氨咖黄敏口服溶液 |
68 |
美尔伪麻溶液 |
23 |
氨咖黄敏片 |
69 |
美酚伪麻片 |
24 |
氨咖麻敏胶囊 |
70 |
美敏伪麻口服液 |
25 |
氨咖愈敏溶液 |
71 |
美愈伪麻胶囊 |
26 |
氨麻苯美片 |
72 |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
27 |
氨麻美敏口服溶液 |
73 |
美愈伪麻口服液 |
28 |
氨麻美敏片 |
74 |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
29 |
氨麻美敏片(Ⅱ) |
75 |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
30 |
氨麻美敏片(Ⅲ) |
76 |
扑尔伪麻片 |
31 |
贝敏伪麻片 |
77 |
双分伪麻胶囊 |
32 |
布洛伪麻分散片 |
78 |
双扑伪麻分散片 |
33 |
布洛伪麻胶囊 |
79 |
双扑伪麻胶囊 |
34 |
布洛伪麻颗粒剂 |
80 |
双扑伪麻颗粒 |
35 |
布洛伪麻片 |
81 |
双扑伪麻片 |
36 |
酚咖麻敏胶囊 |
82 |
伪麻那敏胶囊 |
37 |
酚咖片 |
83 |
伪麻那敏片 |
38 |
酚麻美敏胶囊 |
84 |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
39 |
酚麻美敏片 |
85 |
愈创维林那敏片 |
40 |
酚麻美软胶囊 |
86 |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
41 |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
87 |
愈酚维林片 |
42 |
酚明伪麻片 |
88 |
愈酚伪麻颗粒 |
43 |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
89 |
愈酚伪麻片 |
44 |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
90 |
愈美胶囊 |
45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91 |
愈美颗粒剂 |
46 |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
92 |
愈美片 |
11.西药部分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包括:肠内营养粉剂(AA-PA)、肠内营养粉剂(AA)、短肽型肠内营养剂、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粉剂)、肠内营养混悬液Ⅱ(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SPA)、肠内营养混悬液(TP-MCT)、肠内营养乳剂(TP-HE)、肠内营养乳剂(TPF-T)、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M)、肠内营养乳剂(TPF-D)、肠内营养混悬液(TPF-D)、肠内营养乳剂(TPF)、肠内营养混悬液(TPF)、肠内营养乳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TP)、肠内营养粉剂(TP)、肠内营养混悬液(SP)。
12.中成药部分第360号“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片、百令胶囊、金水宝片、金水宝胶囊、宁心宝胶囊、至灵胶囊。
13.中成药部分第466号“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片、地奥心血康颗粒、地奥心血康软胶囊、薯蓣皂苷片。
14.中成药部分第510号“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5.中成药部分第515号的“灯盏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6.中成药部分第523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三七通舒胶囊、血塞通片、血塞通胶囊、血塞通颗粒、血塞通软胶囊、血栓通胶囊。
17.中成药部分第5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银杏叶滴丸、银杏叶胶囊、银杏叶颗粒、银杏叶口服液、银杏叶片、银杏叶丸、银杏叶提取物滴剂、银杏叶提取物片、银杏酮酯滴丸、银杏酮酯胶囊、银杏酮酯颗粒、银杏酮酯片、银杏酮酯分散片、杏灵分散片、银杏蜜环口服溶液。
18.中成药部分第534号“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
19.中成药部分第772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血脂康片、脂必妥片、脂必妥胶囊、脂必泰胶囊。
20.中成药部分第1099号的“狗皮膏制剂”包括:狗皮膏、狗皮膏(改进型)、精制狗皮膏、新型狗皮膏。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十)“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十一)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二)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234-247号“胃肠外营养液”、第262号“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剂”、第1257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使用肠外或肠内营养支持疗法时,消化道有功能的患者应首先选用肠内营养剂。
五、其他
(十三)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附件二:2017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点击可打开)
附件三:2017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点击可打开)
附件四:2017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点击可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