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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2023-07-2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湖南药事服务网编辑

  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喻红秋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是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职责定位,尽职尽责、全力配合。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把握政策策略,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强化以案促改,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工作落实,精心组织实施,交出一份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许罗德主持会议,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有关部门和派驻机构、各省级纪委监委、有附属医院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或以视频方式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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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每年都开展,以前年度是九部委部际联席会议,今年增加到了十四部委,其中审计署就是本年新增加的,增加审计署之后审计署就开始了大规模的药企推广费穿透式检查。现在中纪委国家监委也开始介入医药腐败问题整治工作。这些都显示着今年的医药反腐比往年力度要大得多。

   纪委将全面介入本次医药反腐

  此前,中纪委国家监委已经参加了今年十部委“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而本次会议专门是在纪检系统内召开,参加人员包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有关部门和派驻机构、各省级纪委监委、有附属医院的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或以视频方式参会。

  中纪委国家监委本次会议明确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职责定位,尽职尽责、全力配合。意味着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将全面、深入介入本次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时间为一年(2023年7月-2024年6月)。

   明确“关键少数”,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

  会议指出,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因此,会议明确了医药反腐的“关键少数”为“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同时要“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这就明确了本次纪检系统部署医药反腐的目标和任务了。

  ● 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治理

  会议还指出,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

  以监督的外部推力就是通过纪检机关的推力,由涉及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的相关责任主体内部主动进行反腐。

  近日网络已流出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六大腐败问题和30种腐败情形,具体包括:

  一、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的腐败问题

  1. 参加影响公正执行的各类活动

  2. 向企业及机构收取各类非法费用

  3. 泄露工作秘密谋取利益

  4. 违规审批、监管以谋取利益

  5. 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吃拿卡要”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关少数”和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

  6. 药品、器械、耗材购销中的违规问题

  7. 临床科室及药剂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8. 采购非中选产品及“带金销售”问题

  9. 私设“小金库”及接受付费活动问题

  10. 医药集中采购药品耗材,不使用中选产品,采购高价中选产品

  三、接受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的问题

  11. 强行收费服务问题

  12. 以会议、活动名义强行索取资助

  13. 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或行业影响,违规举办会议讲座牟利

  14. 接受企业捐赠或资助问题

  15. 以评比、表彰等名义收取费用问题

  四、医保基金使用中的腐败问题

  16. 药品、耗材、服务设施的串换问题

  17. 医疗机构采购中的违规问题

  18. 诱导虚假就医、购药问题

  19. 虚构服务次数、检测结果问题

  20. 引导患者自费购药及欺诈骗保问题

  五、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中的腐败问题

  21. 各种名义向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回扣

  22. 假借各种方式输送利益

  23. 违规购买相关信息

  24. 为医疗人员安排娱乐活动

  25. 参与欺诈骗保行为

  六、医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准则的问题

  26. 收受生产企业各种形式的回扣

  27. 利用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28. 网络开药、直播带货等商业行为

  29. 收受红包及损公肥私问题

  30. 强制或变相推介第三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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