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根据原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2017年第49号),同时结合附件中的评价建议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国内特有品种进行深入研究。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附件 1 :
国内特有品种评价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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