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麦角碱类衍生物(包括甲磺酸二氢麦角碱、尼麦角林、甲磺酸双氢麦角胺、麦角隐亭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甲磺酸-α-二氢麦角隐亭)制剂说明书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麦角碱类衍生物(包括甲磺酸二氢麦角碱、尼麦角林、甲磺酸双氢麦角胺、麦角隐亭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甲磺酸-α-二氢麦角隐亭)制剂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的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为处方药,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的新修订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8日
附件
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现将麦角碱类衍生物(包括甲磺酸二氢麦角碱、尼麦角林、甲磺酸双氢麦角胺、麦角隐亭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甲磺酸-α-二氢麦角隐亭)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公布如下:
一、删除麦角碱衍生物制剂说明书中的以下适应症:
●老年慢性病理性认知和神经感觉受损的对症治疗(阿尔茨海默病和其他痴呆除外)
●有症状的外周动脉阻塞性疾病(Ⅱ期PAOD)的间歇性跛行的辅助治疗
●雷诺氏综合征的辅助治疗
●可疑为血管源性的视力降低和视野受损的辅助治疗
●血管源性急性视网膜病变
●偏头痛的预防
●体位性低血压
●静脉-淋巴功能不全的对症治疗
二、所有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的【不良反应】项加入:国外已有纤维化反应的病例报道,如肺间质、心肌、心脏瓣膜和腹膜后纤维化。
三、所有麦角碱类衍生物制剂说明书的【注意事项】加入:
1.国外已有纤维化反应的病例报道,如肺间质、心肌、心脏瓣膜和腹膜后纤维化,其与对5-羟色胺2β受体产生激动作用有关。有纤维化风险的患者,慎用该产品。
2.伴随摄入麦角生物碱及其衍生物,有出现麦角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和外周血管收缩)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