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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及规范重组治疗性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公示
2019-12-12 来源:国家药典委员会 作者:

  为进一步完善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规范重组治疗性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保证对上市药品全生命周期追溯和药物警戒监管,避免“一药多名”或不同药品采用同一通用名称的混淆,经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拟对《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相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避免执行过程中的歧义;同时,对拟收载于《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重组治疗性生物制品通用名称进一步规范,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现对相关修订内容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1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收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

  联系人:赵宇豪

  电话:010-67079634

  电子邮件:zhaoyuhao@chp.org.cn

  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附件1:《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修订草案

  附件2:《中国药典》2020年版拟收载重组治疗性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修订草案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9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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