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20〕2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为:互联网远程会诊(含影像学会诊)、互联网复诊、远程心电监测、远程病理会诊、互联网心理咨询等项目(见附件)。以上项目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经省医疗保障局组织评估核定正式价格后,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具备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相关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以上“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执行试行价格。
三、公立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清晰地向患者公示告知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