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药师处方审核培训时学员们提出的建议,总结了药师处方审核要审核的内容,不全之处请提出补充。
一.处方合法性审核:
1.处方开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的;
2.处方开具人未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的;
3.处方开具人未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权的。
二.处方不规范审核: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电子处方没有处方医师电子签名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需要注明体重而没有注明体重的;
5.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未单独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适量”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开具中成药未写中医证候诊断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高血压和糖尿病)处方超过4周或30天;除此之外的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医师未按照处方颜色管理规定开具处方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三.处方用药不适宜审核: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存在用药禁忌的,特别关注孕妇、哺乳妇、儿童、老年人及肝肾功能不全的特殊患者;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10.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四.超常处方审核: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重点监控、高价辅助药、高价滋补中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及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