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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的参考标准
2020-10-30 来源:博济药学 作者:刘春霞、邹海娟

  在药物咨询活动中,有市民问及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问题;医院的护士和药师也常常有类似的困惑:医院协定处方分装或拆零药品的有效期如何规定?今天给大家普及两个知识点,药品开启后有效期与药品重新包装后有效期。

  一、药品有效期的两个前提条件

  我们都知道,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所以有效期有意义的两个前提条件是:①药品未开启;②药品按其规定条件下贮存。但是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使用到一些罐装药品、滴眼液或一些大包装的药品,必须开启或拆零,且在短时间内不能使用完,这种情况下,我们则更需要关注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及药品重新分装后的有效期。

  二、 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

  开启后使用期限:指打开药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保存时间。这个概念通常是针对多剂量包装药品。多剂量包装药品是指最小销售单元内含有多次给药剂量的药品,可多次取用,如大部分眼用制剂、鼻用制剂等,开启后使用一段时间后仍会有剩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中指出,除另有规定外,眼用制剂、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为什么对多剂量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有严格规定?

  以眼用制剂为例,虽然大部分眼用制剂中添加了抑菌剂以抑制细菌生长,但其抑菌效力在贮存过程中有可能因药物的成分或包装容器等因素影响而变化。眼用制剂作为多剂量制剂一旦开启,在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易被微生物和泪液污染,使药物变质或引起污染,从而给眼部造成安全隐患。因而需要对其开启后使用期限作严格规定。

  温馨提示:

  若药品未开启,则在药品说明书储存条件下,有效期以药品包装盒为准;若已开启,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正确的贮存条件下通常使用不超过4周,或遵照说明书中的有效期。

例如:常用滴眼液开启后使用期限

  三、药品重新分装后有效期如何规定?

  随着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包装的需求增加,药品重新包装后的稳定性和有效期需进行研究和界定。因此就涉及固体口服制剂的重新包装有效期问题。

  对于固体口服制剂,在分装、拆零过程中,其直接暴露于空气中,在开放式环境下,药品拆零与分装无法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分装环境,药品的质量很难得以保证。且在贮存方面都有别于原包装 , 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如药品外观性状改变、药物含量降低甚至变质。

  为此,FDA对药品重新分装后有效期作了如下规定:

  2005年5月,FDA制定《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有效期:合规政策指南》,建议将无菌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物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

  2017年8月,FDA修订了该指南,提出在特定条件下将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为单位剂量的有效期原则上为:

  (1)从重新包装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药品有效期-重新包装日期)×25%;

  两者中以期限较短者为准。

  FDA还规定:如果有适当的支持性数据可用,并满足其它条件,有效期可以超过6个月。但重新包装的产品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始制造商的有效期。

  特别提示:该指南草案并不涉及其它剂型(如无菌、液体、局部)的重新包装。


附:

  FDA发布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有效期的修订指南草案,2017/08/30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将以前提出的口服固体药物在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后的有效期从一年改为六个月内,但在某些情况下除外。这符合USP(美国药典)关于有效期的标准。

  FDA指出,这一行动是为了回应“将固体口服剂型药物重新包装在单位剂量容器中的各种医疗保健设施中需求量不断增加,使得很多药物的使用仅为单剂量给药。单位剂量重新包装的增加则导致了关于这些重新包装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和适宜有效期的问题。”

  美国FDA于2017年8月8日发布了一份修订指南草案《行业指南——固体口服制剂单位剂量重新包装产品有效期》,取代了2005年发布的《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有效期:合规政策指南》。此外,该指南草案一旦定稿,也将取代 1995 年的《合规政策指南 480.200 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的有效期》。关于文件草案的意见应在出版后60天内提交。

  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有效期的指导草案中,FDA建议将无菌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物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这也符合当时由单剂量重新包装超出使用年限的USP标准。

  FDA指出,目前的指导草案是“规定将商业药物重新包装公司的处方和非处方固体口服剂型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容器,需根据FDA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10节要求向FDA注册,并符合21 CFR 210和211“目前的良好生产规范(cGMP)”。

  7页的指导未涵盖以下方面:

  其它剂型(例如无菌,液体,局部),

  由 FD&C 法案第 503 B 节规定的州许可药房、联邦设施和外包设施包装的产品。

  背景:

  FDA 现行 GMP 法规规定,对于成品制剂,每种药品必须拥有由适当的稳定性测试确定的有效期,并且该日期必须与标签上声明的贮存条件相关。用于稳定性测试的样品必须与市售药物处于相同的容器封闭系统中,以确保药品在其预期保质期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美国药典(USP)总则第7章标签说明,“正式药品的标签应承担有效期”。对于单位剂量重新包装产品,USP 通则<1178>“重新包装规范”建议有效期“不超过(1)从重新包装日期起的 6 个月;或(2)生产商的有效期;或(3)重新包装日期与被重新包装的药品生产商大包装容器上显示的有效期之间时间的25%,以较早者为准。”

  对于重新包装到单位剂量容器中的固体口服制剂,在以下情况下,FDA不会对重新包装的药物产品执行某些稳定性研究要求(即通过稳定性研究确定有效期):

  (1)如果从重新包装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期分配,或(2)如果使用重新包装日期和原始生产商产品容器上的有效期之间的25%的时间作为有效期,以较短期限者为准,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单位剂量容器符合USP总则<671>容器-性能测试“固体口服制剂单剂量容器和单位剂量容器的包装容器系统分类 ”中所述的A类或B类标准;

  如果药物对光敏感,则单位剂量重新包装容器密封系统提供等同或大于药品原始容器密封系统的光防护;

  药品的原始容器先前未曾开封,并且对容器中的所有内容物一次性全部重新包装;

  重新包装和储存发生在与原始药品标签中描述的条件一致的环境中(例如温度和湿度,否则,如果原始标签中未规定,请参阅“受控室温”和“干燥处”在USP <659>包装和储存要求中);

  药品标签中不含禁止重新包装。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如果重新包装人员使用适当数量的样品,从适当的研究(包括基于风险的评估)获得支持性数据,FDA还建议允许有效期超过上述条件。这些样品需要证明用于重新包装的容器封闭系统至少与原始包装一样保护药品。 但是,“重新包装的产品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始制造商的有效期”。


参考资料

FDA Draft Guidance on Expiration Dating of Unit-Dose repackaged Solid Oral Dosage Forms

Don’t Guess Any Longer! Read the Guide on Ex-Date for Unit Dose Repackaged Products - Lachman Consultants

Expiration Dates for Solid Oral Drugs: FDA Revises Draft Guidance - RAPS

《中国药典》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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