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与医药相关的非法行为入刑的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补充后的新罪名,见下图: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㈠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㈡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㈢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㈣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㈤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㈠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㈡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㈢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㈣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