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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doc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doc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doc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doc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doc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