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卫人发〔2022〕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湖南建设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湖南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用优质的服务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2.坚持能力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注重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选人用人制度相衔接,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健康湖南战略。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确定适用范围与条件。我省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满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中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可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科学规范层级和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3.有效衔接执业与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4.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方向,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守道德底线,对医德、师德等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能力业绩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
(1)加强专业能力评价。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对核心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重点评价。对临床、中医、口腔专业申报参评人员,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对公共卫生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健康危险因素风险评估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对药学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全程参与用药查房的病案、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多学科讨论会诊病案、处方点评报告等;对护理学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参与护理的抢救或死亡病案、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病案、质量持续改进报告等;对技术类专业申报参评人员,重点评价参与检查的病案、解决复杂疑难病例的多学科讨论会诊病案、特殊检查操作优化方案等。
(2)加强业绩成果评价。科技成果奖、国家发明专利、学术论文、著作、科普作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诊疗指南、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均可作为申报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代表作参加评审。
(3)加强用人单位评价。用人单位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和病种范围等特点制定能够反映申报参评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贡献、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等的评价指标。对临床医师,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难度、单病种诊疗例数、并发症发生例数、平均住院日及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指标;对公共卫生医师,将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对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各自特点,围绕患者诊疗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3.强化激励机制。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其产出更多优秀科技成果,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4.制定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实行省级、市州、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省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湖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指导意见》(附件2)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未开考的专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单位自行聘任。高级职称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突出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评价,结合用人单位评价和专业理论考试等情况,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2.畅通评价渠道。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单列参加副高级职称综合评审。在省内工作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持有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
3.提升数字化服务效能。积极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职称评审、证书查验等工作,逐步实现职称评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专业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4.建立不同特色评价体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医药强省”战略部署要求,适应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中医药人才的特点,重点考察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辨证运用中药处方、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等能力,建立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按照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的决策部署,创新公共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对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政策倾斜。积极探索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医防融合岗位人才的评价方式。
5.优化优秀人才选拔途径。德才兼备,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规定的申报条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和聘用的衔接关系。对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实行政策倾斜。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含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2.实行定向评价。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合格标准由我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高级职称由各市州单独设立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取得的中、高级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
3.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4.援外、援藏、援疆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相关倾斜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推动完善行业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专业职称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高校附属医院等其他用人单位确需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向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自主评审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3.加强监管服务。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并列入“黑名单”。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各市州、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各市州、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州、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指导意见》(湘职改办〔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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