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药监发〔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全省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满足临床实际需求,确保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的平稳有序发展及合理规范使用,现将《关于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2﹞15 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的“各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按原试点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进一步明确为“各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2021年11月1日后仍按原试点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使用行为,各级卫生健康和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管。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参与湖南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
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有新的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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