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7〕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且不属于《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我省现行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或剂型,纳入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甲、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原有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名称的规范或认定,相应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表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三、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甲、乙类的调整,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部分药品进行甲、乙类调整,并相应进行“自付比例”修订。(详见附件4)
四、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相应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其中对取消“仅限工伤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增设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自付比例”。(详见附件5)
五、《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参保患者住院使用,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27号)、《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 号)关于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结算方式、基金列支渠道等规定。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的,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于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抓紧完成信息系统药品数据的更新维护,及时做好与协议医疗机构的药品数据对接,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七、省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省2017年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1.《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增补品种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增补剂型
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部分药品名称调整
4.《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部分药品甲乙类调整
5.《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
附件:关于执行国家2017版医保药品目录的通知(附件1,2,3,4,5).doc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17-08-25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参保患者住院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按照相应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自付比例、限定支付范围及统筹地区医保住院管理相关规定报销,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在保障参保患者住院医保待遇的同时,国家谈判药品中,属于我省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继续执行《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27号)、《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 号)关于服务管理、结算方式、待遇标准、基金列支渠道等规定,与国家谈判药品在医保支付标准、纳入支付的药品规格、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的,按国家谈判药品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对国家谈判药品中,不属于我省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实行协议零售药店集中供应等方式管理,按照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费用结算,为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统计和分析。因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政策,使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援助(慈善)项目方案发生变化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制订有利于参保患者的对接方案,并负责协调援助(慈善)合作机构按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解决。
附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