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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1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83号)
2017-11-12 来源:CFDA 作者:

2017年11月10日 发布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生产的31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盛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兆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东联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普宁市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桂林兴安县鑫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云南金发药业有限公司、云南泰华丰功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0批次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和含量测定。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砂仁(净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苏福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聚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戊庚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珍堂(宜昌)药业有限公司、湛江一洲国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慧远药业有限公司、青海雪域中藏药材饮片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10批次知母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水分和含量测定。(详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31批次不合格中药饮片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9日

2017年第183号通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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