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风湿骨痛制剂,包括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5年2月14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风湿骨痛片(丸、胶囊、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风湿骨痛片(丸、胶囊、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项应当包括:
1.本品含制川乌、制草乌,不可过量服用,不可长期连续服用。
2.运动员慎用。
二、【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
监测数据显示,风湿骨痛片(丸、胶囊、颗粒)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
1.胃肠系统:恶心、呕吐、口干、口苦、腹痛、腹泻、腹胀、腹部不适、返酸、嗳气、食欲减退等,有胃肠道出血个案报告。
2.皮肤及皮下组织:瘙痒、皮疹、红斑、荨麻疹、多汗、斑丘疹、皮肤肿胀等。
3.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舌麻木等。
4.其他:心悸、胸闷、呼吸困难、高血压、失眠、烦躁、乏力、发热、潮红、水肿、过敏反应等。
三、【禁忌】项应当包括: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忌用。
2.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肝、肾疾病忌服。
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
1.本品含乌头碱,应当严格在医生指导下按规定量服用。不可过量服用,不可长期连续服用。服药后如果出现唇舌发麻、头痛头昏、腹痛腹泻、心烦欲呕、呼吸困难等情况,应当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治。
2.本品含制川乌、制草乌,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
3.过敏体质者慎用。
4.运动员慎用。
5.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注:如现行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