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版)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妇产科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妇科病房,每年收治妇科疾病患者不少于500例,完成妇科手术不少于100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妇科内镜手术室应包括内镜检查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以及门诊手术室等。
(2)配备满足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妇科内镜手术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妇科内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2名以上具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经过妇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妇科内镜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妇科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0例,其中,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6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或妇科。
(2)有5年以上妇科诊疗工作经验,或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妇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近3年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50例。
(4)拟从事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宫腔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近3年每年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宫腔镜诊疗不少于50例。
(5)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妇科疾病诊疗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妇科内镜手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加强妇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妇科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培训
拟从事妇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从事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辖区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并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教学医院。
2.开展妇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妇科开放床位不少于60张。
3.近5年累计收治妇科患者不少于8000例;每年完成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800例、宫腔镜诊疗不少于4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类型应当覆盖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中全部术种的60%以上。
4.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妇科内镜诊疗不少于6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妇科腹腔镜诊疗不少于30例、妇科宫腔镜诊疗不少于2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妇科内镜诊疗操作、妇科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附件:1.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2.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附件1
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子宫体积≥10孕周的全子宫切除术
(二)广泛性全子宫切除术
(三)深部浸润型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切除术
(四)子宫腺肌病病灶切除术
(五)子宫体积≥12孕周的多发肌瘤剔除术或直径≥8cm的肌壁间肌瘤剔除术
(六)盆腔淋巴结切除术
(七)腹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术
(八)大网膜切除术
(九)广泛子宫颈切除术
(十)子宫/阴道骶骨固定术
(十一)膀胱颈尿道旁组织悬吊术
(十二)各类生殖道畸形矫治/成形术
(十三)剖宫产术后憩室/瘢痕妊娠病灶切除术
(十四)中孕期腹腔镜手术
(十五)输卵管吻合术
二、宫腔镜诊疗技术
(一)重度宫腔粘连分离术
(二)II型粘膜下肌瘤及壁间内突肌瘤切除术
(三)直径≥5cm的I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
(四)多发粘膜下肌瘤切除术
(五)各类生殖道畸形矫治术
(六)特殊部位(宫颈、宫角、剖宫产切口瘢痕部位)妊娠切除术
(七)宫内节育器断裂、崁顿、迷失或胎盘残留等复杂宫内异物取出/切除术
(八)子宫内膜切除术
(九)剖宫产切口憩室修复术
三、跨学科手术
(一)膀胱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切除术
(二)肠道子宫内膜异位症病灶切除术
(三)肠管修补术
(四)血管修补术
(五)膀胱修补术
附件2
三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一、腹腔镜诊疗技术
(一)子宫体积<10孕周的全子宫切除术
(二)腹腔镜辅助的阴式子宫切除术(LAVH)
(三)子宫次全切除术
(四)子宫肌瘤(直径≥5cm但<8cm)剔除术
(五)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剔除术
(六)盆腔粘连松解术
(七)盆腔脓肿切开引流术
(八)子宫修补术
(九)残角子宫切除术
(十)输卵管成形术
(十一)输卵管伞端造口术
(十二)输卵管妊娠切开取胚术
(十三)高位宫骶韧带悬吊术
(十四)宫颈机能不全的腹腔镜环扎术
二、宫腔镜诊疗技术
(一)宫腔中度粘连切除及修复术
(二) = 1 \* ROMAN I型黏膜下肌瘤(直径≥3cm但<5cm)切除术
(三)直径≥5cm的O型粘膜下肌瘤切除术
(四)选择性输卵管间质部插管术
(五)多发子宫内膜息肉切除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