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23〕4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稳妥有序探索和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疗机构临床药学服务模式转变,促进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可负担,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决定新增和修订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药学服务价格项目编码。此次新增4项、修订11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药学门诊诊查费”“全胃肠外营养药物配置”“细胞毒性药物配置”“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9个项目集中归类为“药学服务”项目,并统一编码,编码首4位为“1111”。
二、明确新增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范围和医保支付政策。“药学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巡诊加收)”“药学会诊费”仅限具备相应药学服务能力的省、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取,不包括中医中治;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药学门诊诊查费”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他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维持不变。
三、提高药学服务管理水平,规范药学服务收费行为。医疗机构要规范药学服务管理,加强医院处方审核调剂、用药培训指导、药品仓储等药学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具备相应药学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制定的“药学服务5项规范”开展药学门诊和住院临床药学巡诊、住院药学会诊等药学服务,按照药学类价格政策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不得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为向患者收取门诊和住院“人头费”“门槛费”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要面向患者做好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和解释,主动公开药学类服务项目价格。
四、强化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新增药学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将药学服务变相异化成收“人头费”“门槛费”的违规行为;要开展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和附件下载:
1./湖南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和修订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pdf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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