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称 | 苯磺酸瑞马唑仑、甲苯磺酸瑞马唑仑、瑞倍宁 | ||||||
英文名称 | Remimazolan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类别 | 医保(乙) | ||||||
医保备注 | 2023版,协议期谈判药品,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限:1.非气管插管手术/操作中的镇静和麻醉;2.全身麻醉的诱导和维持;注射用苯磺酸瑞马唑仑限:1.结肠镜检查;2.全身麻醉诱导与维持。协议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妊娠期用药方式 | 肠道外给药 | ||||||
孕妇用药安全分级 | C |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疏松块状物或粉末。 | ||||||
贮存条件 | 遮光,25°C以下密闭保存。 | ||||||
适应证 | 适用于胃镜、结肠镜检查的镇静;也用于手术中的全身麻醉。 | ||||||
药理作用 | 本品为一种短效的GABAa受体激动剂,为苯二氮䓬类化合物,作用于GABAA受体,动物试验中对小鼠可产生镇静作用。 | ||||||
不良反应 | 在569例接受瑞马唑仑单药镇静的患者中,十分常见(≥10%)的不良反应为恢复期的运动障碍和头晕。常见(发生率1%~10%)的不良反应包括低血压、呼吸抑制、血胆红素升高、血非结合胆红素升高、恶心。 | ||||||
禁忌症 | 对苯二氮䓬类药物及本品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重症肌无力患者、精神分裂症患者、严重抑郁状态患者禁用。 | ||||||
注意事项 | ⑴本品应由麻醉医师指导给药,不应由进行诊断或手术的医师指导给药。用于维持患者呼吸道的设备、人工通气设备、供氧设备以及其他复苏设备应随时可及。 ⑵被判定为呼吸道管理困难(改良马氏评分为IV级)患者慎用本品。 ⑶对于既往病史中已知有严重心绞痛发作、心律失常的患者慎用本品。 ⑷慢性肾衰、慢性肝损害患者慎用。 ⑸在门诊手术中使用时必须确保对患者进行适当的连续监测。注意观察其是否出现血压降低、心率下降、呼吸抑制和血氧饱和度下降的迹象。 ⑹对于高血压或者心功能不全代偿期患者在手术过程中需要对心脏功能进行连续的监测。 ⑺与其他镇静药物类似,当在检查操作中使用本品时患者可能出现不自主运动从而影响手术操作甚至发生危险,应予以注意。 ⑻在离院前应对患者监护足够时间,离开时应有人伴随。 ⑼使用本品可能导致头晕、头痛,并可能因此引起反应能力的下降。因此,对驾驶和使用机械能力可能有一定的影响,需要特别谨慎,应至少24小时内不得驾车或操作机械。 ⑽长期酗酒及吸毒人群慎用本品。本品具有与咪达唑仑相似 的滥用可能,临床使用中应警惕。 ⑾本品对60岁及以上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证实。 ⑿目前尚无本品用于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资料。临床前数据表明本品具有早期胚胎毒性。本品对人类妊娠的潜在风险是未知的,因此不建议妊娠期间使用本品。妊娠期间,本品仅在对母体及胎儿的潜在益处大于风险时才可以考虑使用,应告知患者可能对胎儿产生的危害,包括发育障碍和严重畸形。 ⒀目前尚无甲苯磺酸瑞马唑仑用于18岁以下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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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⑴本品与阿片类药物、镇静药物、麻醉药物、催眠药物、酒精等中枢抑制剂联合使用时,具有协同作用。应谨慎联合使用,并酌情减量。 ⑵本品在体内经羧酸酯酶代谢,原形药物及主要代谢产物均不是CYP450酶的底物,与经CYP450酶代谢的药物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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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说明 | ⑴本品应在设施齐备的诊室内由麻醉医师使用,镇静过程中,必须始终监测循环和呼吸功能,气道辅助措施、人工通气及其他复苏装置也需要随时可及。 ⑵本品为强效镇静药,注射速度宜缓慢。给药剂量应根据临床需求、病人生理状态、年龄和配伍用药物情况等个体化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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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静脉推注:推荐初始负荷给药剂量为5mg,初始负荷剂量给药1分钟;在初始负荷剂量给药结束后,每间隔1分钟,可以根据需要追加2.5mg/次,每15分钟时间段内追加不推荐超过5次。本品规格为36mg/支(按游离碱计),使用时每支加入36ml的0.9%的氯化钠注射液,最终配置成浓度为1mg/ml的注射液36ml,用注射器抽取所需剂量使用。 | ||||||
剂型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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