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中医药学会于2016年8月1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临床药师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加速临床应用型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加强中药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推动中药临床药学学科发展,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开展中药临床药学工作的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培训基地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培养中药临床药师的药学服务能力和实践技能,优化药物治疗,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中药临床药师基地的建设工作,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药学分会负责中药临床药师培训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为进一步明确培训基地的建设方向,成立“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由学会领导、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药学分会名誉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组成,主要负责基地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模式、培训方案、考核体系等相关咨询、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在审定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药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及部分常务委员组成,主要负责:
(一)组织制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细则、中药临床药师培训考核方案及培训大纲等管理制度。
(二)全国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遴选、建设及考核管理。
(三)培训学员的招生与考核管理。
(四)师资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办师资基础培训班。
(五)对相关培训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督导检查。
第七条 为保证培训基地各项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1-2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第八条 为保证完成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的各项规划,建立培训基地负责人制度,明确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总负责人和各培训基地负责人,具体负责培训基地的协调管理与建设工作。
1、培训基地总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审定委员会的指导及专家委员会的配合下,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落实和建设目标的实现,合理分配、统筹使用项目经费,组织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2、各培训基地负责人应负责各培训基地所在单位与中华中医药学会合作协议的签署工作(合作协议见附件2),明确各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培训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的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开院营业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二)设置的中药临床药师培训专业应有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医院已取得国家或者省级相关临床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本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
(四)从事中药临床药学工作的专职药师不低于5名,或每100张床位配备不低于0.6名专职临床药师 。
(五)医院领导重视中药临床药学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能为培训基地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经费支持。
第十条 药学部(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药学部(科)具有正高级中药学或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科带头人,主任、副主任对中药临床药师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清晰。
(二)药学部(科)技术力量较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认同药学部在医院药事管理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的作用。
(三)药学部(科)组织体制架构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要求,药学部管理和基础技术工作扎实,科室领导能团结全科同志,积极向上、具有创新精神,患者对药学服务满意度较高。
(四)药学部(科)设有临床药学室(科),有适宜的临床药师工作场所。开展中药临床药学工作3年以上,并且运行良好。
第十一条 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条件
(一)具有能满足培训专业相对应的临床专科和相关辅助科室。
(二)具有培训工作所需的基本诊疗、教学设备以及授课教室与相关图书资料。
(三)具有适宜的信息平台与相关设备、设施,能为培训学员提供学习、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能为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有适宜的教学组织和培训计划
(一)建立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组成人员应包括药学、科教、医务、护理、人事、网络中心以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职责与分工明确。
(二)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由药学部主任或者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组成人员由药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与考核工作、以及监管每个培训带教专业组的培训工作质量等事宜。
(三)每个培训专业建立培训带教组,由专职中药临床药师、中药饮片鉴别老师和临床医师组成,负责学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和指导学员参加临床药学查房、会诊、病历讨论等诊疗活动,并指导开展药学查房。
(四)培训模式,以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的培训模式;带教工作以临床药师为主,临床医师为辅。医药结合的培训模式。
(五)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应当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和考试考核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满足要求
(一)培训基地主任应具有丰富的医院药学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二)带教的中药临床药师、中药饮片鉴别老师和临床医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能胜任带教工作。
(三)带教中药临床药师应具备的条件(见本管理办法第七章)。
(四)带教的中药饮片鉴别老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中药饮片鉴别能力。且从事医院中药工作10年以上。
(五)带教临床医师应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培训基地的申报、审批与考核
第十四条 申报原则 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实行自愿原则,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基地申报与资格审批。符合培训基地申报条件的医院,可向培训管理办公室提出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包括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医院资质、组织结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包括申报、资料审查、专家评议、公示、批复五个环节。
(一)申报 申报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基地申报条件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身评估,如实填写“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将填写好的“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后以扫描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培训管理办公室。
(二)资料审查 培训管理办公室收到电子版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医院,通知其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药学分会组织的集中现场评审;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医院,向申报医院书面说明原因。
(三)专家评议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管理细则,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对形式审查通过的医院进行集中审议评估,并做出评审结论:同意或不同意。必要时进行现场评估。最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并通知申报医院。集中评审工作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
(四)公示 评审结果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网站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培训管理办公室反映,并提供相应的理由与依据。培训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后对反映的情况应及时核实和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五)批复 经公示无异议者,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正式批复申报医院,同意其为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获得相应专业招生和培训资格。在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资格复审
资格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到期前6个月内培训基地应当向培训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3年来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方式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的整改、撤消与退出
(一)中药临床药师或者师资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可撤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1.培训学员的考核作业经专家评审连续2年不合格的;
2.擅自扩大培训专业、招生名额的;
3.未按管理招收学员的;
4.无特殊理由一年未招收学员或招收学员少于计划应招生人数50%的。
(二)退出培训基地
1.实行退出自由。由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提出申请,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即可退出。
2.连续两年未招收学员,视为自动放弃培训基地资格。
3.培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退出或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向中华中医药学会报告。
第五章 学员招生管理
第十九条 招收学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员应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中药学、药学、临床等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二)中药学专业需在药学部门从事中药工作(包含调剂、中药制剂和中药物流管理等)满2年和专职从事中药临床药学工作1年以上;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学员,从事中药工作(包括专职中药临床药师工作)2年以上。
(三)临床中药学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应在药学部门从事中药相关工作1年以上。
(四)其他专业(如临床专业或药学专业)需具备高等医药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且在药学部门从事中药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中药临床药学工作,身心健康,在培训期间未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或者学位教育学习,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临床实践工作。
(六)选送医院能保证学员脱产培训学习,结业后从事专职中药临床药师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生管理
(一)招生信息 培训分通科培训和专科培训两种形式,专科培训一年招生一次,通科培训一年可招生两次。中华中医药学会网站、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网站上公示招生信息,包括培训基地名称、培训专业、带教师资、招生学员名额等。
(二)招生形式 各培训基地按照公示的招生信息和学员条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拨培训学员,并上报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临床药师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招生。
(三)招生要求 培训基地不得招收本单位学员。
(四)招生名额 每个培训专业每年招收学员不得超过3名,新批准的培训基地或者新增培训专业,第一年每带教组招收学员不超过2名,在积累一定的培训经验和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后,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第2年起可招收学员3名。
(五)培训时间 通科为半年,专科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文档管理
培训基地应将招收学员信息、培训作业、培训和考核资料,以及相关记录等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将每年度“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招生统计表”和“中药临床药师培训考核成绩统计表”及时上报培训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学员的培训考核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初步具备独立胜任中药临床药师工作的能力,在思想认识、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上达到以下目标:
(一)对中药临床药师的认识及其基本理念有较深刻的理解。
(二)掌握常用中药饮片质量控制与鉴别能力。
(三)掌握中药临床药师应具有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及与医护人员、患者的沟通技能。
(四)培养树立中药临床药学思维,基本掌握查房、监护、药历书写、案例分析、以及审核评估处方或用药医嘱、中西药联合使用等的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
(五)初步具备参与临床会诊、以及协助临床医师选择最佳药物治疗方案的能力。
(六)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问题或解决中药应用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和用药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培训方式
中药临床药师属岗位培训,旨在加强中药临床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中药临床药学服务能力和实践技能,为医疗机构培养临床应用型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基地培训应坚持应用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的培训原则。
(一)培训应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
(二)带教组由中药临床药师、中药饮片鉴别药师和临床医师各一人组成,以中药临床药师带教为主。
(三)选送到培训基地接受规定时间的脱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培训守则
(一)参加培训的药师应认真学习和执行专业培训计划,明确学习目的,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
(二)树立科学的培训态度,尊重带教老师,虚心好学,严格遵守培训基地医院及相关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三)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确立严肃认真的医疗作风。
(四)认真书写《学员培训手册》,重视总结实践经验,做到勤学、勤记、勤看、勤问、勤实践。完成专业培训计划。
(五)坚持处置好病人后才能休息的原则,早上必须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参加查房;主动参加救治危重患者;积极参加病例讨论等相关学术活动。
(六)培训期间无寒暑假期。严格请假制度,一般不准事假。特殊情况请假需经批准后,缺课时间利用周末及节假日弥补,以确保时间。
第二十五条 培训时间
专科中药临床药师全脱产培训一年,通科中药临床药师全脱产培训半年。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素质培训
1.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的相关内容。
2.通过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受训者应具有职业责任感、法律意识,能自觉规范自身职业行为的精神,尊重患者,维护其合理用药权益。
(二)临床知识、中药学知识与技能培训
1.掌握专科常见疾病的中西药药物治疗原则与最佳鉴别选择用药,熟悉药物治疗结果评价方法,制定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
2.熟悉专科常见疾病的中西医诊断、病因病理、鉴别诊断及检查方法。
3.具有针对特殊患者人群(老人、孕妇、婴幼儿、心功能、肝功能或肾功能异常、低蛋白血症)及特殊药物(毒性药物、特殊煎煮药物)制定个体化用药的能力。
4.掌握撰写教学药历、病例分析、文献阅读报告,上报不良反应,医嘱审核等的能力。
5.培养发现用药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初步的发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或需注意的用药处方的能力。
6.掌握专科疾病常用中药(包括中成药)的药物特点、功效主治、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不良反应、禁忌症、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评价等知识与技能。
7.掌握专科疾病常用方剂组成、应用规律、使用注意等。
8.掌握常用中药饮片的鉴别方法、品种来源及炮制方法。
9.具有利用计算机网络检索国内外药学文献,阅读和分析所培训专科临床药物治疗的中、外文文献的能力。
(三)沟通与交流技能培训
1.学习如何开展药学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能主动并及时了解患者与医护人员在药物信息方面的问题与需求,提供包括就临床用药中的实际或潜在的用药问题及时向有关医护人员提出警示、解决方案,向护理人员提供药品配置、储存的知识等相应药物信息与咨询服务。
2.在带教临床药师指导下,进行药学查房和患者用药教育。
第二十七条 考核管理
学员完成专业培训后,由所在培训基地组织进行结业考核。考核分为完成作业情况、理论考试、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予结业。
第二十八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要求
1.成立考核小组:由中药临床药师教育培训管理专家、中药临床药学及临床医学专家3-4人组成。考核小组中中药临床药学及临床医学专家至少各1人,院外专家至少1人。考核小组名单上报培训管理办公室备案。
2.考核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量化指标,均有计算方法和标准,评估时,由考核专家小组采取查阅材料,实地考察、学员考核等多种方式作出评判。总分60分为合格。
(二)考核形式
1.资料检查(学员按规定完成的医疗文书)。 检查学员撰写的“用药教育材料”、“教学药历”、“病例分析”及“培训手册”,随机抽取学员所写的“教学药历”、“病例分析”各1份进行评分。
2.实践能力考核。包括临床实践能力和中药饮片鉴别能力。临床实践能力主要考核培训学员的临床药物治疗分析处理能力、与患者沟通能力及实践操作技能等;中药饮片鉴别能力主要考核对中药饮片的辨识。考核小组根据学员表现进行评分。
3.笔试 考核内容由培训基地根据“中药临床药师各专业培训指南”设计笔试内容。
(三)考核内容
1.学员资质是否符合《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要求
2.学员考核成绩
3.《中药临床药师培训手册》及相关培训工作记录情况
4.学员学习、工作态度和考勤情况
(四)考核汇总
考核小组汇总考核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对记录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最后评估意见,上报培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授予
学员按规定完成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计划、结业考试、考核。并经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学员作业评估合格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盖章授予“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带教中药临床药师的培训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药临床药师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二)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中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有较丰富的专科临床用药经验和良好的教学能力。
(三)在医院专职从事中药临床药学实践3年以上。
(四)取得“中药临床药师培训合格证书”,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药学分会组织的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药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五)首批中药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可直接参加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药学分会组织的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药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培训与考核管理
(一)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统一培训考核。
(二)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授课或网络授课的形式,培训时间和地点另定。
(三)培训应以掌握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能力为主,特别是实践带教能力的提高。
(四)培训完毕后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中药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体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由“专家委员会”制定。
(六)已取得“中药临床药师带教师资岗位培训证书”,但连续2年及以上未从事带教工作的,须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评估或重新培训,合格者方可重新进入带教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