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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氟尿嘧啶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8号)
2025-02-21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国家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发布时间:2025-02-21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氟尿嘧啶注射剂,包括氟尿嘧啶注射液、注射用氟尿嘧啶、氟尿嘧啶氯化钠注射液、氟尿嘧啶葡萄糖注射液、复方氟尿嘧啶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5年5月8日前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以其他形式将说明书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氟尿嘧啶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氟尿嘧啶注射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注:此次修订包括氟尿嘧啶注射液、注射用氟尿嘧啶、氟尿嘧啶氯化钠注射液、氟尿嘧啶葡萄糖注射液、复方氟尿嘧啶注射液。

  一、【不良反应】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到氟尿嘧啶注射剂的以下不良反应(发生率未知):

  1.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便秘、腹胀、食管炎、消化道出血、肠胃胀气、肠炎、肠梗阻;

  2.血液及淋巴系统:骨髓抑制、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贫血;

  3.全身及给药部位反应:胸闷、虚弱、发热、高热、寒战、注射部位反应、粘膜溃疡、外周肿胀;

  4.代谢及营养:低钾血症、低钙血症、低钠血症、高氨血症、电解质失衡;

  5.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包括荨麻疹、斑丘疹、瘙痒性皮疹、丘疹、红斑性发疹)、瘙痒、红斑、潮红、脱发、掌跖感觉丧失性红斑、指(趾)甲改变、皮肤干燥皲裂、剥脱性皮炎、皮肤色素沉着、口腔溃疡、粘膜炎;

  6.神经系统:头痛、头晕、感觉减退、震颤、神经毒性、帕金森病症状、意识丧失、言语障碍、脑病;

  7.血管及淋巴管:静脉炎、高血压、低血压、血栓栓塞;

  8.呼吸系统、胸及纵隔:呃逆、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咳嗽、鼻衄、支气管痉挛、喉头水肿;

  9.心脏器官:心悸、心律失常(如心动过速、心动过缓、频发室性早搏)、心肌缺血、心脏毒性、心力衰竭;

  10.免疫系统: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11.精神系统: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幻听、幻视、烦躁、欣快)、睡眠障碍、意识模糊、嗜睡;

  12.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肌痛、背痛、关节痛、肌无力、肌痉挛;

  13.眼器官:视物模糊、过度流泪、泪道狭窄、视力变化、畏光;

  14.其他:食欲减退、肝生化指标异常、肾功能损害、感染、耳鸣、眩晕。

  二、【禁忌】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本品及所含成分过敏者禁用。

  2.哺乳期及妊娠期妇女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嘧啶脱氢酶(DPD)活性低下或缺失的患者发生严重或致命不良反应的风险增加:DPD基因中某些纯合子或某些复合杂合子突变,导致患者DPD活性完全缺失或几乎完全缺失,这类患者中,出现由氟尿嘧啶引起的急性早发性毒性和严重、危及生命或致命的不良反应的风险会增加(如粘膜炎、腹泻、中性粒细胞减少和神经毒性)。而具有部分DPD活性的患者中,出现由氟尿嘧啶引起的严重、危及生命或致命的不良反应的风险也可能会增加。对于证据显示有急性早发或异常严重毒性的患者,意味着可能几乎缺失或完全缺失DPD活性,对该类患者进行监测,根据观察到的毒性的发作,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的临床评估,应暂停给药或永远终止使用氟尿嘧啶。对于完全没有DPD活性的患者,目前没有已被证明安全的氟尿嘧啶剂量。而对于具有部分DPD活性的患者,缺乏特殊试验数据为DPD活性低下的患者推荐合适的氟尿嘧啶治疗剂量。

  2.心脏毒性:氟尿嘧啶可能会引起心脏毒性,包括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心律失常和心力衰竭。目前已报告的导致心脏毒性的风险因素是连续滴注给药,而不是静脉推注给药以及存在冠状动脉疾病。发现心脏毒性应暂停给药。对于心脏毒性消退的患者,恢复给药的风险尚未确定。

  3.脑病:氟尿嘧啶可在没有肝脏疾病或其他未识别原因的情况下引起高氨血症性脑病、白质脑病、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PRES)。脑病常和乳酸酸中毒同时发生。脑病的体征或症状包括精神状态改变、精神错乱、定向障碍、昏迷或共济失调。如果患者出现上述任何症状,暂停治疗并立即检测血清氨水平。如果血清氨水平升高,则开始降氨治疗。

  4.神经系统毒性:氟尿嘧啶可能引起神经毒性,包括急性小脑综合征和其他神经系统事件。神经系统症状包括意识模糊、定向障碍、共济失调或视力障碍。出现神经系统毒性应暂停给药。对于神经毒性消退的患者,目前没有充足的数据能明确恢复给药的风险。

  5.腹泻:氟尿嘧啶可引起严重腹泻。对于出现3级或4级腹泻的患者应暂停给药,待症状消退或强度降至1级后方可继续治疗,并在后续治疗时需要降低剂量。必要时给予补液,补充电解质或止泻治疗。

  6.掌跖感觉丧失性红斑:氟尿嘧啶可引起掌跖感觉丧失性红斑,也被称为手足综合征(HFS)。HFS的症状包括刺痛感、疼痛、肿胀和有压痛和脱屑的红斑。相比于氟尿嘧啶以推注方式给药,连续滴注给药时HFS更常发生。据报道,在之前接受过化疗的患者中HFS发生率更高。通常在氟尿嘧啶给药8到9周后观察到HFS,但可能更早发生。应建立HFS症状缓解的支持性措施。对于出现2级或3级HFS症状的患者应暂停给药;当HFS完全消退或严重程度降至1级时,再降低剂量恢复给药。

  7.骨髓抑制:氟尿嘧啶可能引起严重致命的骨髓抑制,症状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和贫血。通常在氟尿嘧啶给药后9至14天观察到中性粒细胞计数的最低点。在给患者实施氟尿嘧啶的每个治疗周期之前,应提前获得全血细胞计数,如果按照每周或类似的时间表给药,则根据需要每周监测一次。如果发现骨髓抑制应暂停给药直至4级骨髓抑制消退,当骨髓抑制已经消退或改善至1级时,降低剂量恢复给药。

  8.粘膜炎:氟尿嘧啶可引起粘膜炎、口腔炎或食管炎,这些可能导致粘膜脱落或溃疡。据报道,与连续静脉滴注给药方式相比,静脉推注给药的粘膜炎发生率更高。对于3级或4级粘膜炎患者应暂停给药,一旦粘膜炎消退或者改善至1级,则降低剂量恢复给药。

  四、【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品能透过胎盘屏障并能进入乳汁,对胎儿和婴儿造成损害。因此,严格禁止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使用。

  五、【儿童用药】项修改为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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