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 | Telmisartan and Hydrochlorothiazide | ||||||||||||||
其他名称 | 迅可安、美嘉素 | ||||||||||||||
基本药物 | 非基药 | ||||||||||||||
医保类别 | 医保(乙) | ||||||||||||||
医保备注 | 2024版,限口服常释剂型 | ||||||||||||||
处方或非处方药 | 处方药 | ||||||||||||||
性状 | 本品为白色和红色双层片或硬胶囊。 | ||||||||||||||
贮存条件 | 密封保存。 | ||||||||||||||
适应证 | 用于治疗那些单用替米沙坦不能充分控制血压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 ||||||||||||||
药理作用 | 参阅替米沙坦或氢氯噻嗪。 | ||||||||||||||
不良反应 | 参阅替米沙坦或氢氯噻嗪。 | ||||||||||||||
禁忌症 | 以下患者禁用:对本品活性成份或任何辅料过敏者;对其他磺胺衍生物过敏(因为氢氧噻嗪是一种磺胺衍生物);妊娠期妇女;胆汁郁积性疾病以及胆道梗阻性疾病;重度肝功能损伤;重度肾功能损伤(肌酐清除率<30ml/min);难治性低钾血症、高钙血症。 | ||||||||||||||
注意事项 | ⑴妊娠:尚无有关在妊娠妇女中使用本品的充足资料。动物试验未显示美嘉素具有致畸效应,因此,作为一项预防措施,在妊娠前3个月最好不要使用。应在计划妊娠之前采取适宜的替代疗法。在妊娠期第二个3个月、第三个3个月,直接作用于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的药物可导致发育中胎儿的损伤甚至死亡,因此,在妊娠期第二个3个月、第三个3个月禁止使用。一旦确诊妊娠,应尽快停用。噻嗪类利尿剂可通过胎盘屏障并出现于脐带血中。它们可引起胎儿电解质紊乱并可能出现在成人中发生的其他反应。已有母体使用噻嗪类利尿剂治疗而发生新生儿血小扳减少症以及胎儿、新生儿黄疸的病例报告。 ⑵哺乳:由于目前尚不清楚替米沙坦是否经乳汁排泄,因此在哺乳期间禁用。噻嗪类利尿剂出现在人乳中并可抑制泌乳。 ⑶肾血管性高血压:对于患有双侧肾动脉狭窄或者孤立功能肾患肾动脉狭窄的患者,使用可影响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药物时发生严重低血压以及肾功能损伤的危险性将增加。 ⑷血容量不足:对于因接受强力利尿剂治疗、低盐饮食以及腹泻或呕吐而致容量不足和/或低血钠患者,使用本品时有发生症状性低血压的危险,尤其在首次使用后更易发生。因此在给予本品前应首先纠正上述情况。 ⑸刺激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其他情况:对于血管紧张度以及肾功能主要依赖于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或伴有包括肾动脉狭窄在内的潜在肾脏疾病的患者),使用可影响该系统的药物时可引起急性低血压、高氮血症、少尿或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 ⑹刺激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其他情况:对于血管紧张度以及肾功能主要依赖于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活性的患者(如严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或伴有包括肾动脉狭窄在内的潜在肾脏疾病的患者),使用可影响该系统的药物时可引起急性低血压、高氮血症、少尿或罕见急性肾功能衰竭。 ⑺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患者通常对通过抑制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发挥作用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无反应,因此不推荐使用本品治疗。 ⑻主动脉瓣及二尖瓣狭窄、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与其他血管扩张剂相同,主动脉瓣及二尖瓣狭窄、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患者使用本品时应特别注意。 ⑼代谢与内分泌效应:噻嗪类利尿剂治疗可损伤葡萄糖耐量。因此,糖尿病患者使用本品时需调整胰岛素或口服降糖药用量。隐性糖尿病患者在噻嗪类利尿剂治疗期间可发生显性糖尿病。 ⑽接受噻嗪类利尿剂治疗的部分患者可发生高尿酸血症或痛风。 ⑾电解质平衡紊乱:与任何接受利尿剂治疗的患者一样,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应以适当的间隔定期检测血清电解质。包括氢氯噻嗪在内的噻嗪类利尿剂均可引起液体或电解质失衡(包括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以及低氯性碱中毒)。液体或电解质失衡的警示性征象,包括:口干、口渴、无力、昏睡、困倦、坐立不安、肌肉疼痛或痛性痉挛、肌肉疲劳、低血压、少尿、心动过速以及胃肠道紊乱(如恶心或呕吐)。 ⑿其他:和其他抗高血压药物一样,对于患有缺血性心脏病或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的患者,过度降压可以引起心肌梗塞或中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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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 参阅替米沙坦和氢氯噻嗪。 | ||||||||||||||
用法与用量 | 口服,餐前餐后服用均可: ⑴成人:对于单用替米沙坦不能充分控制血压的成人患者,一次给予本品40mg:12.5mg,一日1次。建议在改用复方制剂之前,应对复方制剂中两种成份分别进行剂量滴定。在病情适合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将替米沙坦单药治疗直接转换为复方制剂。对于使用替米沙坦80mg治疗不能充分控制血压的患者,可给予本品80/12.5mg治疗。 ⑵肾功能损伤用药:建议定期监测肾功能,肌酐清除率低于30ml/min的患者不应使用本品。 ⑶肝功能损伤用药:对于伴有轻至中度肝功能损伤的患者,给药剂量不应超过40/12.5mg,1次/日。对于伴有重度肝功能损伤的患者,不应使用本品治疗。对于伴有肝功能损伤的患者,应谨慎使用噻嗪类利尿剂。 ⑷老年用药: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⑸儿童及青少年用药:在儿童以及年龄最高至18岁的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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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与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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